選單

點評|老人露天燒飯被罰款:網友為何直呼“看不懂”?

5月12日,海南一份網傳檔案顯示,一個老人因露天做飯被罰款600元,在網上引發,一些網友直呼“看不懂”。檔案是一份由海南樂東黎族自治縣大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告知書提到,5月10日,大安鎮執法人員對西黎村委會三隊田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名村民正在種植地裡露天燒火做飯,產生的煙氣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汙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擬對該村民處以600元罰款。

露天燒火的行為該不該管?這還得看情況。《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7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第119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將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2000元罰款。如果單從表面來看,老人露天燒火,似乎確實涉嫌違法,如果真違法了,那罰款600元就沒毛病。

可深想一層,露天燒火做飯與焚燒秸稈、落葉,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一則,老人生火做飯乃是生活所需,沒有主觀上的惡意;二則,做飯的火與焚燒秸稈的火不可同日而語,做飯的火能有多大?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什麼汙染?如果因為做飯燒火,引發了火災,那是另外一回事。沒有引發火災,老人只是圖個方便,在野外少個飯,批評教育一下就行了,何必上綱上線?《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第27條第2款同時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執法也必須講法,必須有法可依。

保護環境、關注大氣汙染是好事。對違反法律、汙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處罰,也沒什麼問題。前提是,執法必須懂法,必須準確地理解法律。執行法律也好,執行政策也罷,精準精確是關鍵。憑主觀臆斷執行法律、在政策面前搞層層加碼,這都是對法治精神的損害。對一個在野外燒火做飯的老人罰款,甚至以保護環境為名,把老百姓的鍋臺封掉,這種極端行為,不但沒有維護相反會傷害法律威嚴,容易引起群眾反感,引發幹群關係對立。

耐心尋味的是,在一眾網友激烈批評之後,當地鎮政府知過而改,承認執法過程“有瑕疵”,不再要求村民繳納罰款,轉而將這筆罰款記到了村委會的頭上。於是問題又來了:如果老人的做法是錯的,罰款就是了;如果老人並沒有違法,那麼將罰款記到村委會名下是何用意?是責怪村委會沒有做好政策宣傳與思想教育工作嗎?對於這一波操作,恐怕網友又會直呼“看不懂”。

文章來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我們刪除QQ295398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