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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截留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技術配方被判侵犯商業秘密罪

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肖依諾 長沙報道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日前,長沙縣法院審結了湖南省首例侵犯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商業秘密犯罪案件。

王某和陽某某為被害公司的技術人員與銷售人員,陳某某為被害單位的客戶,2019年陽某某與陳某某集結,並拉攏掌握被害單位配方及生產工藝的王某入夥,三人於2020年2月成立了某貿易公司,其後王某、陽某某經商議陸續從被害單位離職;同時,王某違反保密規定,將被害單位多種石材膠技術配方私自截留存於自己膝上型電腦並帶離。此後,三人直接利用被害單位的石材膠原配方或在不影響產品本質特性的情況下對原配方進行微調和改進後用於涉案貿易公司的產品生產,並對外銷售。經審計,該被害單位直接經濟損失1635740。04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違反保密義務及被害單位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被告人陳某某明知王某、陽某某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然使用該商業秘密,三被告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王某、陽某某、陳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累計判處罰金85萬元,同時責令三名被告人退賠某被害單位直接經濟損失1635740。04元。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陽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及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而被告人陳某某明知王某、陽某某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然使用該商業秘密,給被害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故法院最終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三人判處刑罰,並處以一定罰金。

本案中,被害單位系工信部公佈的第四批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是其領域內中小企業群體的“領頭羊”。打擊以侵害商業秘密為核心的智慧財產權犯罪活動,及時為企業追贓挽損,能夠有力保障企業智慧財產權權益,助力企業創新驅動發展,並有效威懾竊取企業商業秘密、擅自使用企業商業技術等不法行為,推動建立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