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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穎
為規範雲南省科學技術廳科學技術普及專案管理,完善科普專案管理機制,提高專案實施成效,近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雲南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普及專案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科學技術普及專案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普及專案(以下簡稱科普專案)管理,完善科普專案管理機制,提高專案實施成效,依據《雲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雲南省省級科學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財規〔2020〕4號)、《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管理辦法》(雲科規〔2022〕5號)和《雲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專案驗收管理辦法》(雲科規〔20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科普專案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為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援的科普專案,重點支援重大科普活動、科普能力建設、科普政策研究、科普人才培養、科普傳播工作、科普交流合作等。
第三條
科普專案的管理實施遵循突出重點、績效導向、社會參與、高效便捷的原則,採取公開申請、擇優支援、科學規範、追蹤問效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四條
省科技廳按照科普相關政策和年度工作重點每年釋出申報指南或通知。申報單位應按照規定的選題方向、內容和時限等要求進行申報。專案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五條
專案申報單位應當符合《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管理辦法》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案申報單位應為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
(二)具有一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基礎和優勢;團隊服務能力較強。
(三)具有健全的內控制度、規範的會計核算制度和完成專案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專案申報按照《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管理辦法》要求實行網路申報。專案申報單位透過資訊系統逐級申報。
第七條
專案資金應嚴格按照《雲南省省級科學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範圍使用。
第八條
申報受理後的專案,按照《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管理辦法》的程式組織遴選。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專案立項後,專案承擔單位、專案推薦部門與省科技廳就專案目標、實施內容、考核指標、績效目標、資金預算、進度計劃、實施期限、科技報告、技術合同登記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簽訂專案合同書,並提交科研誠信承諾書。
專案承擔單位在收到簽訂專案合同書通知後30天內,應完成所有合同書籤訂程式。專案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專案合同書視為主動放棄該專案。
第十條
專案執行期間,合同書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按《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科普專案形成的專著、軟體、影視作品等成果,應在封面、註釋等適當位置註明“雲南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普及專案支援”字樣。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二條
科普專案實行集中會議驗收。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在專案執行期滿3個月內,在資訊系統中提交驗收申請和驗收材料。專案推薦部門審查通過後,向省科技廳申請驗收。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專案合同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十三條
申請專案驗收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驗收申請。
(二)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專案合同書。
(四)專案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五)專案資金決算書、資金支出明細賬、專案資金支出費用歸集統計表和其他相關財務附件。省級財政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專案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專案合同書約定的其他附件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專案驗收結論分為透過驗收、不透過驗收、結題3類。
(一)透過驗收。專案各項考核指標和任務完成度達到90%以上,專案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透過驗收。
(二)不透過驗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透過驗收。
1。專案指標任務完成程度整體低於60%,或者約束性指標任意一項未完成的;
2。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未能解決和作出說明,或研究開發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3。專案財政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財務驗收結論為“不透過”的;
4。不按規定報送或無故未按期提供驗收材料的;
5。提供虛假驗收材料的;
6。其他不符合透過驗收情形的。
(三)專案結題。對基本完成合同書規定內容,經費使用合理,且有證據證明專案承擔單位已按合同書或者其他要求開展專案實施工作,勤勉盡責,但部分考核指標確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完成的,給予結題。
第五章 監督、績效評價及誠信管理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專案管理部門、受省科技廳委託的專案管理部門、專案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專案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進行全過程的指導服務。
第十六條
績效跟蹤和評價。省科技廳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組織開展專案績效跟蹤和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專案承擔單位申報、繼續實施專案等財政資金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實行專案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專案承擔單位根據管理部門要求,按時提交專案執行情況報告,並作為專案日常監管、評價、調整以及驗收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專案承擔單位或專案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況採取責令整改、終止專案、取消申報資格、追回已撥經費等措施,記入科研誠信檔案。
(一)違背科學道德,宣傳偽科學。
(二)違反財經紀律,不按規定管理、使用專項經費,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案經費。
(三)以科學技術普及為名,從事違法亂紀活動。
第十九條
透過驗收的專案,結餘資金留歸專案承擔單位繼續使用,由專案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普工作。不透過驗收或結題的專案,專案承擔單位應按照要求及時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對驗收結果進行公示,對透過驗收且公示無異議的專案,在資訊系統內簽發專案驗收證書。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對專案承擔單位、專案負責人、專案諮詢評審專家、省科技廳專案管理部門、受省科技廳委託的專案管理部門、專案管理服務機構、專案推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雲南省科技計劃專案管理辦法》、《雲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專案驗收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釋出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