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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一男子婚內強姦妻子被判刑!

邯鄲一男子婚內強姦妻子被判刑!

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妻子的犯罪主體?換句話說,丈夫違背妻子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能否構成強姦罪?有人可能會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是他們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妻子的犯罪主體呢?近日磁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婚內強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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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王某於2021年4月22日向磁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2021年4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趙某酒後到王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並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因王某反抗且王某處於月經期,被告人趙某強姦未遂。

丈夫強姦妻子?主審法官張培娥表示其從未審理過這樣的強姦案子,本著對案件負責的態度,主審法官張培娥詳細地審閱了卷宗,該案中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姻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但該案不同於普通的強姦案子,考慮到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婚後育有兩個子女,孩子年齡尚小,如何把對孩子的傷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審理該案時需要考慮的。主審法官張培娥透過詢問被害人王某,

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趙某長期酒後的家暴行為,兩人婚姻已無持續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畢竟曾為夫妻,並育有兩個子女,也為兩個子女著想,其對被告人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並提交了諒解書,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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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該案中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透過庭審,被告人趙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是犯罪,其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由於被告人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姦未成,屬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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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喝了點酒,也沒意識到這是犯罪,透過張法官的釋法明理,我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一定改過自新”。

宣判後被告人趙某服判,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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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強姦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後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姦妻子的許可證。我國刑法並未把丈夫排除在強姦罪的犯罪主體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穩定的婚姻關係中,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法官總結兩種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姦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並進入法律程式,包括調解程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的,可以構成強姦罪。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姦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