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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是否獲得法律保護?

閱讀提示:

近年來因分手費引發的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有的屬於真實的民間借貸,有的屬於披著“民間借貸”合法外衣的非法之債。雖然法律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但是法律對分手費的評價爭議非常之大。實踐中,為了使分手費合法化,當事人透過簽訂借條、欠條等形式為分手費披上“合法外衣”。雖然借條和欠條等單據是法律認可的形式,但如果當事人僅為分手費披上這樣的“合法外衣”,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分手費的效力則需要根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來進行進一步認定。

“婚外情”約定的分手費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護

裁判要旨

因婚外情形成的“分手費”,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屬自然之債,不具有債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

一、萬某、郭某繫戀人及同事關係。郭某系萬某的上司,且已經結婚。

二、2018年5月8日,郭某向萬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郭某向萬某借款現金20萬元。

三、欠條出具後萬某向郭某催要無果,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郭某辯稱該20萬元系“分手費”。

四、一審法院認為分手費約定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對萬某的訴請不予支援。

五、萬某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分手費不受我國法律保護,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萬某起訴。

裁判要點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

近些年來,社會上“分手費”爭議頻發,無論情侶之間分手,還是婚外情關係的終結,雙方約定給付“分手費”若有違公序良俗,一般都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郭某、萬某雙方存在的婚外情行為,違反了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萬某依據其持有因婚外情行為形成的所謂分手費條據,訴請郭某還款,屬自然之債,不具有債的合法性,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訴訟,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分手費的效力,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之間離婚時約定分手費,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屬於合法之債。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即使過錯方承諾給付對方的錢款大大高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價值,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履行。

(2)配偶與婚外異性約定分手費,對其處理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婚外情約定的分手費屬於自然之債,雖不受法律強制力保護,但如果一方履行的話,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有的觀點認為婚外情給予的分手費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對於已經給付的分手費應當予以返還給承諾人,否則會助長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給社會帶來不良風氣之誘導。

(3)雙方均未有配偶的情侶約定分手費。對於該種情況效力的認定,在實踐中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分手費是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種觀點認為情侶之間約定分手費一般是對生活開支進行結算的方式,屬於一種“惡習”,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需要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既有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實際交付。

若雙方無實際的借貸往來,僅透過欠條、借條為分手費披上一層外衣,那麼該借款合同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效力認定。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並不意味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援,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二)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歸納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如果存在,借貸的數額是多少。

二審中,本院於2020年6月15日組織雙方當事人談話,郭某明確認可在向萬某轉賬的592305。76元中可以扣除的款項為旅遊花費46658元、代還信用卡64911元、兩年商業險及交強險13016。95元、會場費27455元,郭某轉給萬某姐姐9820元,上述應扣除的款項為161860。95元。後萬某向本院又提交一份針對郭某轉賬給萬某異議彙總,異議總額為149075。88元,兩項合計為310936。83元。即便不考慮該異議彙總尚有部分與前述談話中郭某認可的部分重複款項,扣除310936。83元,尚有281368。93元。而一審法院認定萬某數年間多次轉賬給郭某的款項僅為188326元。即便如萬某一審起訴及二審上訴稱其共向郭某轉賬356941元,如其確實向郭某出借了20萬元,那麼萬某實應提供其向郭某轉賬或現金交付的款項大於481368。93元(281368。93元+20萬元)的相關證據,而萬某並未能提供。故萬某訴稱其向郭某出借了20萬元,既無證據支援,也與本院二稽核實的資料相矛盾。一審法院基於雙方存在的婚外情行為,進而認定案涉借條具有雙方為解除該不正當婚外情關係形成的分手費性質正確。

本案雙方發生持續數年的婚外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萬某依據其持有因婚外情行為形成的所謂分手費條據,訴請郭某還款,屬自然之債,不具有債的合法性,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案件來源

萬某、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終1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