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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截留土地補償款,教您幾招來維權

■本文作者:李群傑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的土地被徵收,其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等補償費用。而土地補償費用一般是由徵收部門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徵地協議的方式,由村委會首先儲存該款項,再透過召開村民會議的方式,決定該款項的分配。

但在筆者辦理的大量徵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糾紛皆是因村委會不發放土地補償款引起。

具體可以總結為以下三種情況:其一,村委會根本不召集村民會議就決議該款的發放;其二,雖形成了分配方案但村委會不執行;其三,分配方案侵犯了部分人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在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本文將一一展開闡述。

村委會截留土地補償款,教您幾招來維權

拿了土地補償款,村委會不開會

既然法律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使用權賦予村民委員會,即是為保障村民的自治權利,透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的方式,決定款項的分配方案。這亦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的村民自治事項範圍相吻合。

但如果村委會拖延召開會議決定分配事項,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是不能直接起訴的。

也就是說,如果村委會不召開村民會議確定分配方案,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土地補償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村民可以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要去上級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進而可能產生透過行政訴訟方式,以此達到糾正村委會違法行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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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了補償款分配方案,村委會不執行

如果已經存在分配方案,但是村委會仍遲遲不發放該款項,甚至挪用補償款。此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分配相關份額。

該種情形,

從法律程式上較為直接、簡單,但在實務中可能存在調查舉證以及訴訟請求如何確定的專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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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侵犯了少數人利益

筆者在實務中亦常辦理該型別案例,例如:村民委員會形成的分配方案決議,不向某類村民或者個別情況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或者其他村民福利。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少數被徵收人應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呢?

首先,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如果被徵收人認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其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少數被徵收人認為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撤銷決定內容

。而且在辦案實踐中,有些人民法院會直接給予少數被徵收人支援。

當然,有些地方法院,可能會以該事項應當為村民自治範圍,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為由,駁回起訴。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出現這類情況,無論法院如何認定,少數被徵收人都應及時聘請專業律師,積極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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