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異議書(對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用)

異議書

異議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絡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異議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請求事項:

依法對(××××)……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寫明不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異議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制定,供當事人對案件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用。

2.異議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3.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4.當事人對案件適用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程式有異議,認為應當轉為普通程式的,參照本樣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