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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差調解勝過最好裁決

最差調解勝過最好裁決

調解人士認為,最差的調解也勝過最好的判決!為什麼?調解與訴訟裁決似有道德同法律的比較,道德和法律的最大公約數或者是交叉連線就在於,法律可謂道德的底線,也即道德的“起跑線”。

調解說法:讓人認錯很困難,使人意識到風險並不難(還是可以做到的)。“餓死不做賊,屈死不告狀”(小說《風雲初記》)。屈死不打官司(舊社會俗語)。兩敗俱傷的訴訟,“皆大歡喜”的調解?!現實當中,吵架動手,贏了的去法院賠償,輸了的到醫院治療。

法律學者亦認為,法律處理是商業糾紛中不得已的方式。美國是移民國家,文化、語言和宗教不同,只能訂合同,需要中介溝通,就是律師。保障交易安全,法律並不是最好的辦法,信譽制度就很說明問題,過分地依賴法律反而會限制好人甚至被壞人利用。

至於仲裁,仲裁是多元可選擇的,仲裁必須公正,必須自律。仲裁是民間性的,無須按法律程式進行,仲裁理論上是根據合同選擇服從仲裁就是服從自己,只能選擇一次,一裁完畢,且不能上訴,仲裁成本低。仲裁可以保密不公開,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大公司很多都選擇仲裁,很少打官司,因為形象不好,不利於經營,即便勝訴,也說明預防措施不好,尤其是保守秘密的事務。仲裁都是專家,不養專業人員,很經濟。

關於訴訟,英美強調民事訴訟程式公正,重過程。法官必須穩重、中立、謙虛,不要太聰明,英美大法官認為:聽證時的莊重和耐心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而律師則非常活躍,機靈而聰明。

不僅如此,法官判案可以出錯,但品德不能出錯。關注法官的品德,要求修養,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現正義(西方諺語)。實體法不可能窮盡羅列權利,法律肯定有漏洞,法官填補漏洞和空隙。律師則尋找法律條文的漏洞。

調解不必查明事實,只要當事人同意,調解不能上訴。調解瞻前顧後,判決瞻前不顧後。

(馬秀山 2021年9月10日)

亞洲調解協會第四屆國際調解研討會(2016年10月20-21日北京)摘錄:

調解講文化差異(英國律師)。懂法律是律師,懂法官和仲裁員是好律師,懂調解是偉大律師(國內律師)。東方喜歡討價還價,先解決關係,從不言敗;西方按規則辦事,先解決問題,準備失敗。就正義,西方實力唯上,東方不能以大欺小(新加坡法官)。一事官司幾世仇。司法對抗性傷害當事人關係(國內法官)。建立互信很困難而耐心傾聽是信任前提。不同語言當事人不要讓翻譯主導調解同時要求翻譯不能有遺漏。視角在生活中非常重要也是調解核心。調解是個過程,在這當中展示決心和智慧。訴訟著重於過去的定紛止爭,調解著眼於未來是事了人和。調解要有跨界的知識而非僅是法律(大學教授)。對人生氣卻無法表達則更難受,如果能夠面對面地表達自己的感受特別是生氣,心理會很痛快。這就是調解的功能與意義。雙方當事人必須見面,儘管有第三方調解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