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即刑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的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究其根本,
刑偵其實也是一種調查
,它主要包括
詢問證人
、
勘驗
、
檢查
、
搜查
、
書證
、
視聽
等措施,是現今公訴案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之一。
刑偵不僅在科技手段十分發達的今天佔有重要地位,在生產力低下的古代,刑偵更是斷案定罪的重要依據。今天,本文將從一部著名的古裝推理劇
《大宋提刑官》中的刑獄官,來帶領讀者看看古代的“刑偵”手段
。
一、“五聽”訟獄
“五聽”制度作為一種刑偵手段
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
。所謂“五聽”制度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其具體內容是,
辭聽
(即觀察嫌疑人在接受審判時的言辭);
色聽
(即觀察嫌疑人在向長官陳述時的神色);
氣聽
(即觀察犯罪嫌疑人的氣息);
耳聽
(即觀察嫌疑人的聆聽是否靈敏);
目聽
:(即觀察嫌疑人的眼眸)。史書中記載道:“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觀其氣息,不直則喘。”
“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觀其眸子,不直則吒然。”
在《大宋提刑官》
曹墨殺人案
中,提刑官宋慈在訊問曹墨何故殺人之時,曹墨脫口而呼其沒有殺人!不一會又連連改口稱是他殺了王四。正是因為王四
前後的言語不一致
,使得宋慈對吳知縣所呈的供詞有所懷疑,這一疑點也隨即成為了宋提刑最終得以查明真相,為曹墨昭雪翻案的一個導火索。由此可見,“五聽”訟獄在古代的刑偵中的
重要作用
。要想真正掌握“五聽”訟獄的技術,需要刑獄官們
細緻入微
的觀察技術,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再小再難以讓人察覺的
微表情
,背後都有可能關乎到事實的真相。
二、注重證據和現場勘驗
古代其實
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刑偵技術
,更多的只是一種
訴訟與審判制度
,但像其他歷史事實一樣,法制文明正是在長達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不斷髮展與完善的,因而古代的訴訟與審判制度其實可以算得上是我國刑偵技術的鼻祖。隨著歷史的發展與人文關懷的進步,古代的“刑偵”技術開始變得越來越
注重證據與現場勘驗
。
1、重視蒐集犯罪證據
犯罪證據向來都是定罪量刑中的重要因素。還是用曹墨殺人案來舉例,在此案中,吳知縣正是用一件
血衣
做物證,一口咬定是曹墨殺害了王四。在那個重視證據且科學技術手段尚不發達的時期,有如此
鐵證
,基本上可以說是沒有翻案的可能性的,因而該案件雖有諸多疑點,但仍然
難改變已經刑部稽核的原判
。
透過曹墨殺人案中那一件“血衣”對案件走向的影響,我們可以得知
古代對犯罪證據的重視
。證據都是用來查明真兇找尋真相的,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證據的重要性極易造成刑獄官
對證據的過分倚重
從而忽略犯罪事實,以及有關人員為替罪犯
出罪
或
入罪
而
製造偽證
。
中國古代的證據收集與鑑定制度出現甚早,傳說中上古時期在
獬豸審判
時的觸審取證方法就已式微。封建社會時期的證據制度
建立於秦漢時期
,在
唐宋時期得到較大發展
,可以說秦朝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備的證據制度。其中像是重視現場勘驗、強調各種證據的綜合運用等制度都對後世影響頗深,在當時,盟誓的
誓言
作為一種對未來的保證,也曾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如在《左傳·僖公28年》中有這樣一句話:“
有渝此盟,明神亟之
。”
雖然自秦朝以後,我國古代司法程式中已經鮮有透過神鬼猛獸、發誓之類的取證方法,但司法審判中的
取證方法主要是人為的
,因而也就反證了上文王四被殺一案中證據的不確定性因素。值得一提的是,儘管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以及檢驗結論都可以被當成是證據,但是其中
最重要的依據還應當是當事人的口供
。
唐代以後的法律更
強調物證的重要性
,
《唐律疏議·斷獄》
:“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可見物證具有特別的證明效力。這也正是俗話說的“捉姦見雙,捉賊見贓,殺人見傷”,如無證見,則難以斷案。
2、現場勘驗,查明真相
在《大宋提刑官》中,宋慈的結拜摯友
孟良辰
心懷滿腔熱血與抱負前往
梅城
縣任知縣一職,但卻慘遭到
奸人陷害
,最終喪命於梅城縣。宋慈得知噩耗之後十分悲痛,他與英姑等人一同前往梅城縣尋找真相,但以梅城縣令楊主簿為首的一班縣吏早有防備,以至使宋慈到梅城縣後每每遇壁,處境十分艱難。但宋慈沒有畏縮,他迎難而上,在破案進入到瓶頸之時,他
反覆到案發現場檢視
,雖然良辰的遇難現場已經被
大火
燒的一片狼藉,但宋慈最終成功的透過在火燒現場用
釅醋潑地
,
臥屍之處浮現出的血跡
驗證了孟良臣的死因。
在宋朝,官府設有專門的勘驗官並制定了詳細的勘驗格式,南宋時還頒佈了
《檢驗格目》
,重視對犯罪現場的勘驗和取證,在在客觀上也
推動了當時法醫學的發展
,更是為後來法醫學的進步起到了奠基意義。
宋慈的法醫學名著
《洗冤集錄》、
鄭克的
《折獄龜鑑》
、以及桂萬融的
《棠陰比事》
相繼問世,這都是和宋朝司法審判中的重視勘驗分不開的。其中,尤以宋慈的《洗冤集錄》貢獻最大,一是提出了
法醫學鑑定的標準
,該書提供了大量的鑑定例項,對許多極易混淆的傷亡與死亡原因都給出了比較科學的鑑定結論。二是
對在現場勘驗時所應注意的各種問題給出了說明
。
在宋代的各種證據制度中,屬檢查勘驗制度發展的程度最高、成果最大、最引人注目。法律明文規定了在那些情況下,司法人員必須檢驗或不必檢驗,如
非正常死亡
、
囚犯在獄中死亡
等都是
必須要進行檢驗
的,目的是搞清死亡是否是為
犯罪所致
。
值得注意的是,刑獄官除了可以對
屍體
與
現場
進行勘驗外以,對
活體
也可以進行檢驗。檢驗還必須經過
報檢
、
初檢
、
複檢
三個程式,在謝深甫的
《慶元條法事類·檢驗·雜敕》
一書中明確指出了凡“殺傷公事”、“非理死者”、“死前無近親在旁”以及“禁囚死”等,均為初檢,初檢與複檢結果一致方可定案。同時還規定了“
因病死而應驗屍者,若其至親至死所請求免檢的,可以免檢
”。
三、利用科學常識的刑偵手段
說到古代,我們彷彿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其與科學劃分開來,但其實至少在法醫刑偵方面,我國曆史上已有不少十分
科學且極具深刻而廣泛影響
的結論。
1、對死亡與屍體認識水平的提高
對死者死亡時間以及屍體的死亡原因的把握對於偵破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在太平縣冤案中,宋慈下命開棺驗屍:“人若
被殺死
後拋屍水中,鼻息全無而
沙土進不得顱內
;而
生前落水溺死
者,水中掙扎,鼻息取氣,必然
吸入沙土
”。依此原理驗屍,取出死者骷髏,用熱水從腦門穴灌入,隨即流出,果然見那用來過濾的白布上
沉澱有河中細沙
,至此,此案終於真相大白於天下。中國古代的屍體檢驗制度十分發達,在刑偵過程中高度重視
對屍體的檢查
,並將其作為證明犯罪的有利證據,這種做法大體上可以追溯至
西周時期
。
《呂氏春秋·孟秋紀》曰:“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正平。”
到戰國秦朝時期對屍傷的檢驗技術已經相當發達。如
《封診式》
中記載的“
癘
”是關於麻風病人的體檢記錄,“
經死
”是一件吊死現場的勘察記錄,“
出子
”是一件因傷害導致孕婦早產的受害者的身體檢驗筆錄。我國相關的文物出土資料還印證了秦漢時期的檢驗已十分細緻,具體到包含屍體、疾病、中毒等標準樣本。
2、檢驗的方法與程式具有科學性
在李玉兒失蹤案中,宋慈提到了採用“
蒸骨法
”來檢驗屍體上是否有傷:“蒸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這種
用油傘檢驗骨傷
的辦法利用了
光學原理
具有一定的科學道理。當時的檢驗與勘察都是相當細緻的,如案發現場的遺物、痕跡都要
丈量尺寸
,腳印、手跡都要
仔細記錄比對形狀
,還有傷口的
形狀
、
尺寸
、
方向
、
顏色
都要悉數記錄在冊。這些極具科學性的方法與程式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鑑意義。
四、總結
《大宋提刑官》中的許多內容都是節選自宋慈的《洗冤集錄》,裡面有許多案件對歷史的
還原度極高
,透過對古代“刑偵”技術的瞭解,能夠讓我們更好的瞭解我國古代法制的發展,也能對今天法治的建設以及法醫行業的發展起到
推動作用
。
參考文獻:
1、《洗冤集錄
2、《唐律疏議》
3、《中國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