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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受害者有罪論”?

什麼是“受害者有罪論”?

就是當罪行發生的時候,不去譴責施害者的施害行為,反而把責任怪到受害者頭上。

最著名的論調就是:

“被強姦是因為你穿得太性感……”

“他為什麼不強姦別人,就強姦你?”

乍聽之下似乎非常有邏輯,仔細想想卻邏輯不通。

我穿得性感,所以他就有權強姦我?

他為什麼不強姦別人?因為他沒遇上別人……如果他遇到的人是你,那沒準強姦的人就是你。

其實婚姻當中也有非常多的“受害者有罪論”。

當婚姻危機發生的時候,人們往往不去指責那個製造危機的人,反而會指責另一方沒有能力維護婚姻。

“我出軌是因為你不好”

“是你不願意離婚的”

許多人在出軌的時候,都會把責任推到原配頭上。

為數不少的原配在遭遇逼離時都受過這種論調的毒害:“我出軌是因為你不好……”

剛剛受到出軌打擊,情緒肯定很混亂,一時間聽不出這句話的邏輯錯誤,也找不到話來反駁。不知不覺就被出軌者的邏輯帶偏,認同他的受害者有罪論,忙不迭下“罪己詔”。

一個甩鍋,一個背鍋。

怎麼甩鍋的呢?

無非是“你脾氣不好”,“你不夠關心我”,“你太強勢”……

其實我也經常會在案例中給大家分析婚姻危機的發生原因,目的是為了讓讀者有所領悟,從而避免危機。

但最後都會加上一句:這也許是感情破裂的原因,卻絕不是出軌的藉口。

我脾氣不好

我不夠關心你

我太強勢

沒錯,這可能會導致感情破裂,但不代表你就有資格出軌。

感情雖然破裂了,婚姻關係依然存在。

你單方面提出離婚,我完全可以不同意。

拒絕是我的正當權力,法律還給了你起訴離婚的途徑。

走完這個過程,付出應有的代價,拿到離婚證書,你愛跟誰好跟誰好。

該我承受的後果,我也理應承受。

可在婚姻關係結束前,你出軌,就是你渣,沒有其他原因。

如果在婚姻續存期間都可以肆意出軌,那還要婚姻做什麼?

法律約束和道德約束的意義何在?

誰又能證明究竟是你先出軌,還是感情先破裂的呢?

只要你一天“為人夫”“為人妻”,就一天沒有資格和別人談情說愛。

我不好歸我不好。

你出軌歸你出軌。

一個是性格問題,一個是原則問題,根本不是同一等級。

“伴侶出軌,是因為你魅力不夠”

“忍一忍就過去了”

漂亮如佟麗婭,幹練如馬伊琍,識大體如董璇。

也沒能擋住另一半沾花惹草。

《戀愛先生》裡有句名言:“家裡的飯菜好不好吃不重要,外面的屎沒吃過都是新鮮的。”

事實上,伴侶要出軌,跟原配好不好沒有絕對關係。

就好像強姦犯想實施強姦行為的時候,未必會在意你穿什麼衣服。

有時恰恰就是原配對他們太好了,好得讓他們得意忘形,忘乎所以。

比“受害者有罪論”更噁心的是“受害者不配論”。

因為你配不上,所以他才出軌。

請問配得上出軌者是件很光榮的事嗎?

正常人恐怕並不想要這種“匹配”。

要說原配最大的錯誤,那就是選伴侶的眼光太差。

還有一種論調叫做“忍一忍就過去了”。

“為了孩子忍一忍。”

“為了家庭忍一忍。”

不讓施害者道歉,反而要讓受害者忍耐。

出軌的人沒錯,不能忍受出軌的人反倒錯了。

選擇原諒也許是深明大義,但深明大義不是受害者的本分。

哪怕情感上一時放不下,也不代表就要活該受欺負。

“受害者有罪論”的根源

“受害者有罪論”與“安全建議”的區別

為什麼“受害者有罪論”非常普遍?

有三個原因:

1、思維能力有限,繞在這種乍聽之下很有邏輯的論調裡出不來。

2、自我保護意識作祟。

“受害者有罪論”在潛意識裡或許是為了證明“無罪者不會受害”。

聽到一件“不好”的事,不希望也發生在自己身上,於是主觀上想要尋找“受害的合理性”。

天真地以為“只要我不跟她一樣,我就不會受害”。

3、施害者相同動機

還有一種人,他有跟施害者相同的動機。

譬如他也想出軌,於是遇到別人出軌的事就拼命抨擊原配,潛意識裡是想為自己的出軌動機尋求合理性。

受害者有罪論也許並非全都出於惡意,但卻是一種語言暴力,是對於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有人可能會問:“樂子,你經常提醒女人在婚姻裡不要忽略男人的情感需求,這是否也是受害者有罪論呢?”

與受害者有罪論某種程度上相似,但動機完全不同,叫做“安全建議”。

我打個比方。

“被強姦是因為你穿得太性感”

這是受害者有罪論。

“女孩子晚上一個人出門,最好不要穿得太暴露。”

這是安全建議。

“被電信詐騙是因為你太蠢”

這是受害者有罪論。

電視新聞經常反覆播“對陌生號碼提高警惕,防範電信詐騙”。

這是安全建議。

受害者有罪論是對受害者的惡意評判,而安全建議則是善意的提醒。

一個惡,一個善,兩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出發點。

我也會時刻提醒自己,在給別人建議的時候,先想想自己的出發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