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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別人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生活中,有時會發生這樣的一幕,你跟對方吵架,對方打了你一拳,惱羞成怒的你立馬打對方一拳還了回去。警察過來處理時要將你帶走,這時,相信很多人會理直氣壯地說:“是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先看一個案例。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張一起在開發區某飯店吃飯喝酒,兩人都喝得有點多,開始以誰更有錢,生意做的更大吹噓起來,結果兩人互不相讓,爭吵起來。小王先將一個酒瓶摔在地上,小張見狀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見對方先動手也還手和小張打了起來,但因為喝的太多被小張打倒在地,小王惱羞成怒,撿起剛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張的頸部,小張的脖子頓時鮮血直流。民警趕來後立即把小張送到醫院救治,小王也被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訊問。面對民警,小王理直氣壯的說,是對方先動手打他才還手,他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抓他。後經法醫鑑定,小張的傷勢已經構成輕傷,小王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張的行為也涉嫌毆打他人,將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一、 什麼是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四)、物件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如果遭到對方毆打,可以選擇報警、躲避,但是如果還手毆打了對方,造成事態擴大,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別人先動手打你,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行為,鬥毆雙方都在積極追求非法損害對方的結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被打後還手造成對方傷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少之又少,所謂實施了“正當防衛”行為的當事人大多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被定罪判刑。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手段。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別人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二、 什麼是公民

筆者認為,正當防衛的本質是“正不需要向不正讓步”,在這個本質下,如果在雙方打架的場合,先動手一方首先是具備故意傷害的主觀要素的,如果不存在防衛挑撥的情況下,被打一方以程度相當的方式回擊是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的,只不過在實務中,作為公權力一方的警察總想壟斷民間一切暴力,不加區分的認為還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其實,在筆者看來這是嚴重錯誤的。因為司法資源畢竟是有限的,警察不可能保護到每一位被暴力侵害的公民,在沒有警察實時保護的情況下,公民只有運用自己手中的防衛權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當施暴者在施暴的那一時刻意識到自己一旦出手,那麼將面臨國家公權力和民間懲罰的雙重打擊,最重要的是你將失去國家法律對你的保護。相信所有企圖施暴人員才能真正從意識上放棄自己採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方式。

那麼,面臨咱們國家的這種司法現狀,作為被打一方的公民如何做才能全身而退呢?筆者介紹一種方式,供大家參考。《刑事訴訟法》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了

公民扭送,內容是任何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司法機關的,司法機關應當予以接受,並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緊急措施。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包括相關法律人士在內的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這一法律規定,扭送權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每個公民同犯罪作鬥爭的法定權利。看一個案例,2004年8月14日下午6時許,成華區聖燈鄉人民塘村3組,歹徒羅軍搭乘胡遠輝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搶奪李女士的金項鍊後逃逸。市民張德軍聞訊開上其奇瑞轎車追趕至三環路龍潭立交橋上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羅軍左小腿被截肢,胡遠輝身亡。次年5月,羅軍及胡家屬要求成華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的刑事責任,並索賠56萬餘元。裁判觀點認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後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大家遇到施暴者先動手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傷害到你,你應該選擇迅速躲避。如果傷害到你了,那麼你可以視情況採取制止行為,在這過程中要不斷的大聲警告對方:“我要把你送到公安局”等類似的言語,記住一定要大聲,最好是讓周圍的人聽見。這樣即使你在制止的過程中給對方造成傷害了,最多評價為過失行為,在輕傷的情況下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果在這過程中不幸造成了對方的重傷或者死亡,你也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扭送權保護你,真到那時,你只要請你個好律師幫助你,相信你會全身而退的。

文丨王子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