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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會議:退為進麥迪遜制定人權法案,忘恩義傑裴遜擾亂法蘭西

1788年的6月,在前一年費城會議制定的美國《1787年憲法》得到了9個州的批准,這就意味著一個統一的美利堅合眾國終於正式成立。而根據憲法的規定,新成立的美國是一個實行三權分立、聯邦與各州共享主權的聯邦制國家,但是出於對聯邦政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來侵犯民眾權利的恐懼,其中有六個州提出了增加憲法修正案來保障民眾權利的條件,紐約州更是直接提出如果不增加憲法修正案將重新召開憲法審批會議來決定是否退出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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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會議:退為進麥迪遜制定人權法案,忘恩義傑裴遜擾亂法蘭西

在這種狀況下,制憲會議的召集人、有“憲法之父”之稱的麥迪遜決定順從民眾的意願,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制定一部保障民眾權利的《權利法案》。但在開始的時候

麥迪遜擔心如果重新召開會議討論修正案問題會導致不確定性,在一些勉強透過的州如紐約州會出現推翻憲法的可能。因此他最初在辯論中提出美國不需要這樣的一份權利法案,因為憲法中只規定了聯邦政府應享有哪些權力,所以沒有必要再明確保障個人權利。也就是說民眾所享有的權利是除了憲法規定的聯邦政府權力以外的所有權利,若是以修正案的方式來加以確定,那麼誰都不知道這份修正案的內容會有多少?也許達到聖經的厚度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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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立法原則上,都有“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兩點原則,這兩點從字面上看似乎是互相矛盾的,但實際上並不矛盾,因為這是針對兩個不同群體的規定。對於民眾的私權來說,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就是說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可以隨便的作;而對於掌握公權的政府來說,則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只要是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就無權行使。

因此麥迪遜認為如果用憲法條款的形式來規定民眾的權利,反而是對民眾權利的約束和侵犯,而如果把民眾應享有的權利全部列出來,則是一件根本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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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張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來制定一份權利法案的6個州代表提出了反駁意見,他們認為一份權利法案就相當於給聯邦政府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之間建上一條隔離帶,使人民明確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而如果沒有這條隔離帶的保護,掌握權力的聯邦政府可能會藉助手中的權力不斷的以立法的形式來無限侵犯人民的權利。

這部分代表們的擔心體現在他們所提出的124條修正案上,其中絕大多數的關注點都在對聯邦政府所擁有權力的擔心上,因此他們所提出的修正案大多數都是針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上。

因此當克林頓在紐約發起召開第二次憲法審批會議時,麥迪遜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知道制定憲法修正案已經是一件無法避免的事情。於是他改變了自己的主意,想出了一個以退為進的辦法,就是讓聯邦議會來掌握制定憲法修正案的權力,而不是重新召開制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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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憲法的制定以及審批過程中,作為“憲法之父”的麥迪遜幾乎一直處於不斷的讓步之中,最後的結果是獲得透過的美國憲法與他最初所期望中的憲法相差甚遠。但就是在這不斷的讓步之中,麥迪遜明白了一個原則,就是一部好的憲法必須要獲得大部分民眾的認可,而不是統治者的一廂情願;也正是這個原則,才使得美國的1787年憲法一直延續至今,雖然後來不斷增加了一些修正案補充了一些內容,但憲法最初文字中的思想幾乎沒有變化。

1789年1月,麥迪遜發表宣告宣佈他贊成以修正案的形式來修改憲法,但又提出根據已經獲得透過的憲法的規定,聯邦立法權屬於聯邦議會,而憲法修正案是在憲法基礎上的補充,因此應該由聯邦議會來制定憲法修正案,而不是透過各州審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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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在制憲會議上沒能制定一份體現民眾權利的權利法案是麥迪遜所犯下的一個錯誤,那麼他的這份宣告則是對自己所犯錯誤的改正。並且為了讓喬治。克林頓等憲法反對者無法反駁,麥迪遜同時又宣佈在3月初成立的第一屆聯邦國會上立即開始憲法修正案的制定及審批工作。

麥迪遜的宣告緩解了雙方的矛盾,同時也讓自己重新掌握了主動權,畢竟他的宣告是完全合乎憲法的規定,也滿足了憲法反對者的要求,讓他們失去了反對的理由。但麥迪遜沒有想到的是,他的這個以退為進的做法卻無意中緩解了與他的導師、遠在巴黎的傑裴遜之間的矛盾,而這個矛盾麥迪遜本人甚至就沒怎麼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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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堅定的聯邦主義者,麥迪遜曾經作為邦聯國會的議員在與各州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發現,對民眾的權利威脅最大的並不是中央政府,而是自稱代表民眾利益的州政府。相對於整個聯邦來說,各州由於管轄的範圍和人口都較少,在選舉上能夠採取直接選舉的方式,最終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來行使公共權力。

從表面看,這種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正是民主的體現,但麥迪遜卻認為這恰恰是一種“民主的暴政”。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文章中寫道:“保護民眾不受統治者的壓迫固然重要,但保護少數民眾不受多數民眾的不正當對待同樣重要。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之間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員聯合起來,那麼少數群體的權利就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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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麥迪遜在開始的時候不認為一項權利法案就能夠保障所有人的權利,正確的方式應該是由法官判定政府或民眾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的規定來保障民眾的權利,所以一部能夠體現權利分配和制約的憲法比權利法案更重要。

而對於傑裴遜來說,在法國的經歷使他得出了與麥迪遜相反的結論。作為駐法大使,由於美國在取得獨立後各州之間猶如一盤散沙,邦聯政府毫無作為,因此對傑裴遜沒有任何工作上的要求,傑裴遜本人的日常事務就是與拉法耶特等支援過美國革命的人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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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經歷過美國獨立革命的洗禮和薰陶,返回法國的拉法耶特等人對美國《獨立宣言》中的精神十分推崇,傑裴遜也希望能夠將《獨立宣言》中的價值觀帶到法國。因此此時他們正打算為法國起草一份新的權利宣言來作為對法國革命必須遵循的原則,而在當時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高壓統治下,如何定義和保障人權就成了傑裴遜考慮最多的問題。

(本文為美國曆史連載文章,雖然各州審批通過了1787年憲法,但關於保障人權的憲法修正案又被提上了議程,麥迪遜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敬請關注本賬號,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進行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