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緬鐵路遲遲得不到實質性進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緬甸的政局不穩
,境內分佈很多的“自治邦”和“民地武”(少數民族地方武裝)。
本文,就說說這個事(因為複雜,分兩篇介紹)。
首先,我們看一下緬甸的行政地圖:
緬甸行政地圖(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緬甸七省、七邦區劃圖(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如圖所示,緬甸的行政區劃是“
2+7+7”結構,即2個直轄市、7個省、7個邦
。
兩個直轄市,
一個是仰光
,緬甸的前任首都。
一個是內比都
,緬甸的現任首都,於2005年11月遷過來的。
七省和七邦的劃分,主要依據的是
民族屬性和地理條件
。
七省的居民主要是緬族
,地理上大部處於伊洛瓦底江和欽河流域,地勢平坦,以衝擊平原和丘陵地貌為主要特徵,是所謂的“緬甸本部”。
七邦的居民主要是各少數民族
,如撣族、克欽族等,地理上基本都處於山地和高原,生存環境遠不如在沖積平原上的緬族。
再看一張地形圖:
緬甸地形圖(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七省是緬甸軍政府直接控制的區域,七邦都有一定程度不等的自治權利
,也有自己的軍事武裝。我們平時所聽到的“民地武”,指的就是這些邦的軍事力量。
其中,
撣邦、克欽邦的面積最大、實力最強,且都與我國雲南省接壤,即所謂的“緬北”
。這兩個邦是我們重點關注的,
中緬通道會涉及這兩個邦。
問題是,
這種格局是怎麼形成的,癥結在哪?
一切都要從彬龍這個小鎮說起。
彬龍在這:
彬龍是緬甸北部撣邦境內一個小鎮
彬龍(Panglong),也譯為“班弄”,犯了“搬弄是非”的忌諱,如其名字,是今天緬甸政局“是非”的發源地。
二戰結束後,緬甸依然作為“英屬緬甸”,受日益沒落的日不落帝國控制。
1947年2月,緬甸
總督執行委員會
(即當時緬甸政府)、
撣邦、克欽邦、欽邦
的
四方
代表,在彬龍鎮簽署了一項協議,史稱《
彬龍協議》。
《彬龍協議》合照(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簽訂這份協議的
目的,是緬甸政府聯合撣邦、克欽邦、欽邦
,形成強大的團結力量,以脫離英國殖民當局,共同
爭取獨立
。
策劃“彬龍協議”的人,是昂山將軍
,昂山素季之父,也被稱為緬甸的“國父”。
昂山將軍(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這裡筆者插一段歷史背景,就是緬甸少數民族地區眾多,昂山將軍
為什麼執意要拉著撣邦、克欽邦、欽邦、克耶邦這四邦簽訂《彬龍協議》呢?
(筆者注:克耶邦代表沒有簽字,以觀察員身份參會)
這是有歷史原因的,英國在“英屬緬甸”也大玩“大陸均衡政策”。
1878年,英國和當時緬甸的貢榜王朝簽定條約,將克耶邦單獨劃分出來,既不作為緬甸管轄區,也不作為英國佔領區。
1895年,英國透過“克欽山區部落法案”,設立克欽邦。
1896年,又透過“欽山區管理法案”,設立欽邦。
1922年,英國透過“撣邦聯邦法案”,設立撣聯邦。
這四個邦都作為英國直屬的“保護國”。也就是說,在今天緬甸區域,當時共有
緬甸本土、撣聯邦、克欽邦、欽邦和克耶邦5個平行行政單位
,統稱為“英屬緬甸”。
這就解釋了當時
昂山將軍的心理狀態
,不拉其他少數民族邦簽訂協議,言外之意,就是其他少數民族邦都歸屬緬甸本土。
同時也解釋了當時
撣邦、克欽邦、欽邦這三邦的心理狀態
,如果單獨向英國提獨立要求,難度很大,如果和緬族一起提獨立要求的話,就很容易。
至於
克耶邦為什麼沒有簽字
,理由很簡單,克耶邦認為自己已經獨立了,手裡有1878年的獨立條約。這成了日後克耶邦與緬甸軍政府的矛盾法源,軍政府聲稱,英國給予克耶邦的獨立,不能稱為完全的獨立,緬甸的獨立,才是完全的獨立。記住這個克耶邦,
緬甸獨立後,第一個起事的就是此邦
。
以上這段歷史背景,對我們深入理解《彬龍協議》以及後續影響非常關鍵。
回到彬龍鎮,在該鎮所達成的《
彬龍協議》的原文並不長,計有九款。
看圖:
彬龍協議原文(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從《彬龍協議》的九款內容可以看出,該
《協議》的初衷,確實不是為了建立一箇中央集權的緬甸,但有建立一個名義上統一、事實上高度自治的“聯邦緬甸”的意思表達
(但是不是政治家的一種策略,就另當別論了)。比如:
與會成員認為,透過與緬甸過渡政府密切合作,撣族、克欽族以及欽族地區將會更快實現自由。
不會以任何方式剝奪這些邊疆地區目前在國家政治中享有的任何自治權,這些邊疆地區在國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是一條根本原則。
與會者一致認為,單獨建邦是人心所望。
《彬龍協議》的落款中也很明確,撣族、克欽、欽族三大委員會與緬甸總督執行委員會(即當時緬甸政府)是並列關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彬龍協議》有一項重大內容缺失
,就是“緬甸本部+三邦”所構成的“緬甸聯邦”,在向英國爭取獨立後,該怎麼辦?如果大家組建聯邦共和國,責權利如何分配?如果想要退出,退出機制是什麼?
可以這麼說,
《彬龍協議》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快速從英國人手中接管政權而草擬出來的粗慥協議,很多未來事宜,並未來得及充分溝通。
這一點大家沒有想到嗎?
不是,而是把這一問題交給了接下來將要舉辦的
緬甸聯邦制憲會議。
意外事件總是來得這麼巧。
五個月之後,也就是1947年7月,距離《緬甸聯邦憲法》的出臺還有兩個月,
昂山將軍被刺殺了
(幕後黑手是英國)。
靈魂人物沒了。
雖然沒有影響兩個月之後即1947年9月《緬甸聯邦憲法》的出臺,但少了始作倡議者,少
了獨立後緬甸聯邦的一把手,對獨立後“緬甸本部+三邦”的後續事宜造成了極大的深遠的影響。
畢竟,《彬龍協議》除了九款內容外,更是一種象徵、精神、承諾和誓言。人沒了,這叫“死無對證”。
1947年9月透過的《緬甸聯邦憲法》,雖然加了一些約束條件,但還是尊重了《彬龍協議》精神。其中,
特別規定了這一條:
憲法頒佈之日起10年後(1957年9月24日),撣邦、克耶邦有權決定脫離或留在緬甸聯邦。
也就是說,緬甸建國之初,
在法理上明確給了撣邦、克耶邦的“獨立權”。
綜上,1947年2月《彬龍協議》和1947年9月《緬甸聯邦憲法》關於
“緬甸本部+三邦”的共識,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
我們幾個佃戶立字為據,擰成一股繩,先把地主老財趕跑,把宅基地和田契要回來,當家作主。然後我們生活一段日子,再商量接下來是一起過,還是分家。如果有人想一起過,就一起過,如果有人想分家,也不能強人所難,各隨各便,好聚好散。反正就是一句話,決不動搖各自的一畝三分地。
因此,《彬龍協議》成為日後緬甸少數民族武裝在爭取權利或獨立的重要依據。
那麼,接下來,
緬甸局勢是如何演變的?
在《彬龍協議》簽約的、與我國雲南交界的
撣邦、克欽邦
又是如何與緬甸軍政府對抗的?後文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