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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薪制”辨析:折算後的正常工資不應低於最低工資

“包薪制”辨析:折算後的正常工資不應低於最低工資

包薪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打包約定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較多且時間相對固定的行業中比較普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釋出的超時加班典型案例指出:“雖然用人單位有依法制定內部薪酬分配製度的自主權,但內部薪酬分配製度的制定和執行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存在以實行包薪制規避或者減少承擔支付加班費法定責任的情況。

實行包薪制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同時按照國家關於加班費的有關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

儘管法律並不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中包含加班費,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有關部門會進行嚴格審查有關約定的合法性、有效性。

如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件工資是否存有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從上述條款可知,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並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關於最低工資保障、加班費支付標準的規定。

如果普通員工工資標準比較低,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按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590元和最低1。5倍加班費係數計算,工資中約定包含每月36小時加班費的,工資標準至少要達到約3394元,否則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就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