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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大爺大媽砸鎖搶佔球場?法律這麼說

“球場”與“廣場舞”這兩個本不相干的名詞,近幾年頻頻聯手登上熱搜。

中秋節後,一則“株洲大爺大媽砸鎖闖入足球場跳廣場舞”,與小學生搶場地,球賽被迫中斷只能無奈離開的影片衝上熱搜,跳廣場舞的大爺、大媽再次站在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9月23日,所在社群作出迴應,已聯絡新場地,加裝燈光後可供居民跳廣場舞。

廣場舞大爺大媽砸鎖搶佔球場?法律這麼說

有訊息稱,事發時球場上正在舉行一場小學生足球賽,想跳廣場舞的大爺大媽們闖入草地導致比賽中斷。

極目新聞記者從事發地所屬社群居委會處獲悉,該足球場為附近幾所小學專用的足球訓練場地,砸鎖男子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類似新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一次,這次是鐵錘砸鎖,此前還有“圍毆”籃球小夥、剷車鏟走轎車騰地……老人“搶地盤”跳廣場舞已然成為社會的熱點和痛點。

近幾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進展,越來越多的運動場地出現在市民身邊。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場地重年輕人,輕老年人,老年人選擇“開發”小區空地進行鍛鍊。

廣場舞大爺大媽砸鎖搶佔球場?法律這麼說

即便如此, “搶地盤”的老人不顧及物權,不顧及他人是否受干擾,行為肯定是錯誤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七十週歲以上的老人不執行拘留。當然,不執行與不處罰是不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案子中,老人公然砸鎖並且帶領老人衝進正在比賽的場地,阻礙了正常體育活動,很明顯屬於典型的治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