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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在門口加裝鞋櫃和窗戶,被鄰居告了!是否要拆?

為圖便利在門前連廊加裝鞋櫃和窗戶

卻影響了鄰居家的採光及通風

鄰居有權要求對方拆除嗎?

案情回顧

原告陳某與被告範某是某小區同幢、同單元的鄰居,陳某是中間戶,範某是邊套住戶,均已裝修入住。

範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鄰為陳某房屋,靠北(入戶門)相鄰的為一段長約1。2米的連廊,該連廊原為開放式(不封閉),兩邊設有護欄。

【以案普法】在門口加裝鞋櫃和窗戶,被鄰居告了!是否要拆?

▲連廊原貌

然而,為圖便利及舒適,範某在裝修房屋時把連廊兩側的護欄進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櫃,並在連廊兩側都加裝了鋁合金玻璃窗。

【以案普法】在門口加裝鞋櫃和窗戶,被鄰居告了!是否要拆?

▲改裝後的連廊

“他是邊套住戶,在風雨連廊做鞋櫃、封窗戶,把我中間戶的通風采光都影響到了,必須得拆!”

範某的改裝行為引起了陳某的不滿。因調解不成,於是陳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櫃影響自家通風采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範某拆除鞋櫃和窗戶,恢復原狀。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連廊未登記在陳某及範某房屋的產權範圍內,事實上屬於建築物的通道以及外牆結構,顯然也不具有構造及利用上的獨立性,故應當認定屬於建築物的共有部分。

範某作為業主行使共有權應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但範某在原本不封閉的連廊搭建鞋櫃,並以玻璃窗封閉,改變了相鄰業主陳某基於原建築結構可享受的採光通風條件,事實上也對陳某房屋的採光通風造成了影響。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

範某拆除其在入戶門外連廊兩側加裝的鞋櫃、鋁合金玻璃窗,並恢復原狀。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房屋商品化的發展,大量多層和高層建築物按照居住、商業等用途被出售。一幢大樓內部乃至統一建築區劃內產權主體和利益需求日益多樣化,多個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也愈來愈複雜。

本案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及相鄰關係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八十七條)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進行了規範和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對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進行了區分。

範某作為業主,對於其專有部分(即其產權房屋)相對應的共有部分可進行無償的、合理的利用,例如在連廊北邊的裝置平臺放置空調外機等。但範某將原本開放的連廊以玻璃窗及鞋櫃封閉,顯然不屬於合理利用,並且對相鄰的陳某房屋的採光通風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陳某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要求範某予以拆除。

相鄰關係本質上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物權的一種延伸或限制。

大家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敬互助、互諒互讓,共同構建和諧融洽的鄰里關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