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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拿走了阿里當事女員工的內褲,這種行為是否屬於盜竊

關於阿里女員工的這個案件,似乎變得越來越複雜。由於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天,對於證據的收集變得比較困難。

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證據,就是當事女員工案發時所穿的內褲。據她在發文中講述,第二天醒來後發現自己的內褲不見了,她找遍了房間的每一個角落也沒有找到。

這就蹊蹺了,她在發文中並沒有提到自己丟失什麼值錢的東西或者現金之類的錢財,唯獨內褲不見了。

從她的描述來看,這條內褲是在她睡覺期間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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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褲的去向

這條離奇失蹤的內褲到底去了哪裡,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可能:

1、該女員工自己脫下來後不知放到了哪裡,找不到了;

2、該女員工自己把內褲藏起來了;

3、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了這條內褲;

4、另有其人進房間拿走了這條內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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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情形來講,第1條和第2條可能性存在的機率並不大。

如果是她自己亂扔內褲,導致找不到了。那說明這條內褲還在那個房間裡,肯定能找到。

假如是她自己把內褲藏起來了,那她這樣做的動機是什麼?似乎也找不出一個合適的理由去讓她藏這條內褲。

再說第4條,該女員工的內褲原本在酒店的房間內,其他人想拿走這條內褲,首先必須進入這個房間。那這個人就必須有這個房間的房卡,但這個房間的房卡不可能隨便哪個人都能持有。所以,其他人拿走這條內褲的機率也不大。

那也就只剩下第3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了這條內褲。因為他有這個房間的房卡,而且又先後進出該房間4次。無論從哪個角度講,王某的嫌疑都是最大的。

下面,再簡單分析一下拿走這條內褲的性質。

從法律的角度講,無論是誰拿走了這條內褲,都屬於一種盜竊行為。

不過,盜竊又分為兩種性質,一種是構成刑事犯罪的盜竊,一種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盜竊,二者的區別主要取決於被盜竊物品的經濟價值有多高。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至3000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的盜竊罪。

現在市面上銷售的女式內褲,每條的價錢大多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之。當然,也有比較昂貴的,每條可以達到四五千元。

但當事女子屬於阿里的一個普通員工,按照她的經濟收入推斷,應該不會穿四五千元一條的奢侈品內褲。她所丟失的那條內褲的價格,應該也就是普通內褲的價位,不會超過1000元。

所以,拿走這條內褲的人應該是沒有構成盜竊罪,無需為此而承擔刑事責任。這也就是一種普通的盜竊行為,最多會受到治安拘留的處罰。

是誰拿走了阿里當事女員工的內褲,這種行為是否屬於盜竊

但由於這條內褲是阿里女員工這則刑事案件的重要證物,所以,如果這系內褲是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藏匿或者銷燬了,那麼這屬於毀滅證據的一種行為。如果最終被查實的話,王某可能也需要為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從目前的現有資訊來看,對於這條內褲的離奇丟失,王某的嫌疑較大。

結束語:

這個案件發展到現在,連內褲這樣一個簡單的證物都沒有找到。無論這條內褲是否還存在,追查起來應該不難。這並不是無法取證的一個案件,只是尋找證據相對比較困難點而已。

大家認為這條內褲去哪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