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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麟律師承攬關係中工人受傷,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付出勞動不一定就是勞動關係,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勞動者和接受者之間不同的法律關係,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在承攬關係中,工人受傷,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網友諮詢:

甲方讓乙方去維修乙方原安裝的裝置,導致乙方受傷,該如何賠償?

岐麟律師承攬關係中工人受傷,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岐麟律師解答:

如果甲方與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係的,也不存在長期穩定的僱傭關係的,本案屬於承攬關係。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受傷,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定作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比如指示、定作和選任錯誤。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岐麟律師解析:

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承攬關係注重勞動結果的檢驗,僱傭關係強調穩定地勞動輸出,注重勞動過程。承攬關係與僱傭的關係的主要區別:

僱傭,是指僱員在僱主的授權、指示、指揮監督和管理下,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僱主從事僱傭活動,由僱主支付報酬,承攬,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特定的工作成果並由定作人給付報酬。

1、兩者責任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

2、兩者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傭的根本目的在於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在於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

3、兩者勞務給付的從屬性不同,僱傭關係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表現為僱員在勞動中應當服從僱主的指示、安排、指揮和監督;而承攬關係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自己獨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

4、兩者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一經僱主選定,非經僱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勞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兩者適用法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