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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的土地制度有什麼特點手工業、商業發展如何

引言

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古埃及,它在傳承古希臘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迎來了全新的發展。我們對古埃及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對紙草文獻的研究所得來的。那麼公元前4世紀左右的古埃及的發展具有什麼特點呢?我們今天就大家一起來看下這一時期的古埃及。

埃及領土的分類

埃及所有的土地,皆被視為王土,可是使用土地就不一樣了。從使用方面來說,埃及的領土,或稱為“黑土”,分為兩大類:狹義的王室領地和轉讓的土地。而轉讓的土地又分為幾類:1)御賜領地,即王轉讓給其寵臣(如宮廷近臣、武臣及文臣)的土地,2)廟宇領地,3)軍事移民的土地。

王室領地是上述幾類土地中最大的一類,從忒布提烏尼撒區的克耳客奧西里鄉可以看出來。我們認識這個問題,是歸功於紙草文獻。這些文獻是某一州的村秘書辦事所的檔案的一部分,包括事務檔案、公文和私信、稅務表冊、各種土地及其互相關係的情況的逋報。克耳客奧西里鄉的土地共有1230公頃,其中有700公頃是王室領地。

王室佃農

在托勒密王朝,正如在法老王時代那樣,王室領地大部分租給小佃戶。王室佃農是埃及人口的基本群眾,而埃及的人口總數差不多超過二千萬至一千二百萬人。王室佃農居住在水鄉一帶山崗的村落中。每個村落是一個獨立的閉塞自給的有水有土的公社,公社的成員在生產過程中彼此連繫,在有水道灌溉的一定的狹小地區內展開生產。埃及制度的許多特點,可以用與水道有關的那些村落的特點來說明。埃及的公社制度是十分強固的,退出公社要經過許多繁難手續。因為公社這件事,公社成員事實上是沒有退社的權利。為了達到不斷耕種土地和保證公社有勞動力的目的,國家權力便利用公社的實際情況,而且用法律使它鞏固起來。

居留在王室領地的農民,並不是他們所耕的土地的所有者。在埃及,最高的土地權是保留給王的,王就是國家的化身。王室佃農不但不能出賣租耕的土地,而且不能隨自己之意棄取。作物的種類、播種、收臺以及輸送收穫品到指定地點的時間——這一切都在官吏和包稅人的監督之下,依照他們的命令而進行。佃戶從地方政府領得種子、農具及耕畜。農民為了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須納實物稅——穀物、漿果、乾果、牲畜等等。農民的勞動是在地方政府及中央行政機關的嚴格監督之下進行的。地方官吏,各種品級的秘書,則奉行亞歷山大里亞王室機關高階官吏的指令。他們依照這些指令的指導生產,監視水道的情況,斷定有灌漑的和無灌漑的土地的數量,確定每個地區和每個工作人員的耕種的標準,監督手工人的工作,核算牲畜,“編制播種報吿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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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歸王所有

在托勒密王朝的前期,大部分土地歸王室所有,而且直接由王室官吏來經營。其餘現有的土地,王便用賜予的方式轉讓給其親近的文武官員和廟宇。御賜領土的所有權,是種種式式的,有時候權利非常狹小,反之,有時候是非常寬廣。但是,無論其所有權是如何地寬,這類土地從法律上說還是被視為王所賜的禮物,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出讓的。此外,如果在農業上使用這種土地,其所有主也是不自由的。他們必須嚴格依照王所規定的全國農業規格,而且只能佈置一定的作物和一定的規模。

紙草文獻學的作用

時至今日,可以充分明確地想象出御賜領地的法律性質及其在埃及國家經濟上的作用了。我們關於這方面的知識,主要有賴於紙草文獻學。芝諾紙草文獻集,是埃及地主阿波羅尼奧斯理人芝諾的通訊,其中有很豐富的資料,可供研究托勒密埃及的農業制度之用。這些通訊信寫於菲拉德爾禍托勒密二世的埃及全盛時代。

我們從這些書信首先知道,希臘人阿波羅尼奧斯在埃及王的官僚中間有一個重要職位,因功而得到埃及王賜給一些領地,一共有三萬阿路爾(約一萬公頃)。此外,這些書信又記載,這些御賜領地是依照王室領地一樣來經營的:一部分土地岀租給佃農,其餘較好的一部分則直接由管理人來經營。用於種植穀物的土地逋常是出租的,用於園圃作物的土地則留為己用。這些作物有葡萄、橄欖、無花果、棗子、南瓜、扁豆、扁桃以及技術作物,如亞麻、大麻、棉子。自耕農的土地用自己的勞力經營,領地則使用奴隸和僱傭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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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書信使我們認識希臘主義埃及的農業生活的本質。阿波羅尼奧斯的領地的勞動是極其緊張的,施行了土地改良,建築了別墅、小廟、庫倉、草棚、酒窖、浴室、畜欄等等。管理人在報吿中使主人知道他每日事務的詳細情形。芝諾在報吿他每日應做的事情的時候,就中提到他打算詢問某個名叫希羅多德的人關於羊毛的事,打算問阿密尼奧斯是否肯出賣羊毛,寫信給阿諾斯科里斯問他駁船的事,跟提摩忒奧斯訂立供給獻祭用爐的合約,寫信給墨利同買十二對木棍用來支撐葡萄。

農事活動不自由

希臘主義埃及有私有領地存在,這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希臘主義國家的地主,正如古代東方國家的地主那樣,儘管他有何等大權,還是一個老百姓,受王管轄而且依賴於王的。甚至像阿波羅尼奧斯那樣的重要人物,在農業活動上還是不自由的。他必須顧慮到王的指令。阿波羅尼奧斯寫給他的管理人說道:“王指示我們必須播種兩次。因此,收穫一完,你就立即灌溉土地罷,或者用手工方法,或者用抽水機幫助。但是無論如何不要讓水留在田裡六日以上。灌田之後,你就播下三個月期的小麥種”。

與各個佃戶訂約和解決因條約發生的糾紛,皆須受王的行政機關管制,而且是在王所派的監督員直接監視之下完成的。

軍事移民的土地(歸農兵的土地),是特種的轉讓土地。歸農兵的土地是小塊地,從五個至十個阿路爾罷了。分給歸農兵。的往往是劣等的土地——瘦瘠的、拋荒的或未開墾的土地,但是有免稅的待遇。假如土地的持有者能夠把分給他的分地經營得像樣的話,他在若干年之內可以免納土地稅。已經經營得可以種植的分地,在許多年之內都保留給分地持有者及其後人,這樣子,埃及的歸農兵,正如羅馬的老兵那樣,便成為無限期的佃戶,他們所租耕的土地的實際主人。除了希臘人和馬其頓人之外,在埃及軍隊中服務的還有許多波斯人、色雷西亞人、高盧人和落籍在埃及的別的民族。雖然不是自由的土地,歸農兵的安置總是使當地居民吃虧的,居民的一部分地產就被剝奪歸農兵的制度一方面固然濫觴於古典時代,他方面與“新帝國”法佬王的土地實踐有許多共同的地方。在這兩個場合,軍隊總是政權的主要支柱,這就迫使執政者要找些什麼方法首先滿足軍人階層的物質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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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城市生活

把未加工的產物製成應用品,這種工作在領地的或城市的手工廠裡進行。紙草文獻指證了希臘主義埃及的城市生活是十分發達和緊張的。在埃及有兩種城市:希臘式的城市和本土式的城市。希臘式的城市,如:亞歷山大里亞、諾克剌提斯、托勒邁斯;這些城市佔有特權地位,還保留著昔日城邦的權利。這些城市的居民,多半是希臘人、馬其頓人、希伯來人,比起土人來有著許多實際的特權,比如:有權買入私有產業,開設工廠、商店、金融兌換所,免納埃及土人所納的許多種稅項。

除了那些特權的希臘城市(城邦)之外,還有本土城市,其權利和特權就較少了。這些城市的居民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

埃及的商業和手工業

在紙草文獻中常常提及小商店和各行的手工廠。小商店和手工廠設在特闢的手工業村或區。在各種行業中,曾提及奢侈品:亞麻、羊毛及絲的紡織品、珠寶細工、玻璃、紙草紙、木器、青銅器、黃銅器、鐵器等等的生產。在希臘主義埃及取得特別高的成就。在阿西諾耶這城市中,就有特闢的紡織品街,衣物市場,賣鹽墟場賣扁豆的、賣辣椒的、賣鵝的等等街道。在手工業者中,曾提及皮革匠、染布工、香料工、金飾技師、繪畫師。金融兌換所之多(比如,在阿西諾耶就有四十所)以及當地工商界的賬目,就足以證明商業的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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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工廠工作的,有奴隸、解放奴隸及自由民。至於托勒密朝埃及的奴隸勞動與自由勞動的關係如何,那是難於斷言的,但是兩者的並存則無可置疑。手藝者有自己的作坊,在城市市場工作,或者用僱主的材料在自己家中工作。手藝技師有助手和學徒。

會社的特點

為了自助和自衛,城市的居民、手藝者、商人、軍人及知識界代表——如:教師、醫師、樂師、演員等等——-都組織會社。每個會社有自己的公積金(由會員會費積成),也有集會和會面的一定地點和日期。遇到急需,會員可以從公積金中取得資助。會長是由選舉產生的。每個會社有自己的旗幟,自己的神,自己的廟宇和自己的節日。

會社的集會和慶節是不許外界參加的。關於手工業會社自建的會所及自設的劇場座位等等的記載,就是手工業會社勢力的間接的證明在希臘主義城市,不但有藝工、商人和“自由職業”的人物,也有地主和農民居留。後者可謂替城市生活開了個先例。地主是住在城市而在城區或郊區佔有地產的文武官員。城市工商界之依賴於王,從他們須繳納工商業稅這點上反映出來,這些稅項或用現金或用實物來繳納。

埃及的財政制度

財政制度在希臘主義的埃及非常發達,這是任何一個古代國家所不能及的。任何一種經濟部門或職業,皆不能免於直接或間接的課稅。商品的輸出輸入,從一州(諾姆)轉運到別州,一買一賣,租賃和契約,收據和單據,一句話,種種的商業行為,皆須課以特種稅項。此外,還有一系列的直接稅:如徵收實物的土地稅,徵收現金的園圃和葡萄場稅、還有廟宇捐、男子人頭稅、財產稅。此外,還有許許多多的社會義務捐和專利稅、牲口稅,建築堤壕、橋樑、道路和運河等捐稅,官吏的維持,郵政的開消,軍營的開消皆來自課稅,加上官吏的賄賂等等。在菲拉德爾福托勒密二世的時代,每年實物的徵收約等於六十萬公頃的穀物,而現金的收入達到一萬五千個銀特蘭同的現款。

現金和實物的經濟制度,在希臘主義時代的經濟上是彼此密切地交織著的。國庫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一部分用現金,一部分用實物的。軍官、官員和僱傭,除了土地(御賜的領地)之外,還從王室庫藏取得實物和現金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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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稅制度”的特點

捐稅的徵收,是一件十分困難而且複雜的事情,超出托勒密官吏的力量和能力之外。因此,便不得不求助於私人企業和私人資本,用“包稅”的形式來進行。“包稅制度”是馬其頓人和希臘人的創舉,法佬王的古埃及是不知有包稅制度的。大部分的捐稅都用競賣形式讓給個別私人或整個公司來包辦,正如後來在羅馬所做的那樣。不但希臘人和馬其頓人的特權階層,甚至當地土人也可以做包辦商。

包辦商交給國庫一定量的款額,獲得了相當的資料——納稅人的名冊——然後進行收稅。國家供給整批官吏給他們支配。同時,這些官吏充當國家監督員的角色,監督包辦商的行為,維護國家的利益。王的訓令指示包辦商要嚴格遵守法規的明文。

古埃及的土地制度有什麼特點手工業、商業發展如何

在托勒密王朝的前期,包稅事業是獲利甚厚的事業,吸引了富人們投下巨資。但是,隨著歲月的流逝,埃及日漸貧困,人民納稅的能力已經枯涸到最後的涓滴之時,包稅制度便失掉了以前的吸引力,而變成了一種繁重的社會義務,使富裕的人也破產。終於,包辦商變成了埃及王的官員,不是出於自己志願,而是被迫不得已而為此。

包辦商的權利和義務是十分寬廣的,不僅僅限於徵收佃租和捐稅而已。生產的組織和產品的發售,也歸入包辦商義務的範圍之內。

總結

古埃及的發展中,土地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佔有很高的比例,和古希臘相比,古埃及商業和手工業沒有古希臘如此繁榮。這也和這個國家的地理因素有關。那麼,你覺得古埃及和我國古代社會對土地的政策有什麼異同呢?大家可以在評論區內和我們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