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和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交往兩年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兩人一直沒有子女,李女士才告知張先生自己存在嚴重先天性生理缺陷,不能生育。張先生無法接受這一事實,認為李女士在婚姻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李女士之間的婚姻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下,張先生是否可以撤銷婚姻關係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李女士未將其患病一事在登記結婚前告知張先生。李女士在婚前隱瞞其患有先天性疾病且不能生育的事實,足以對張先生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損害,並影響到張先生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張先生與李女士之間的婚姻關係。
撤銷
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撤銷婚姻登記後
,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被撤銷,夫妻關係自始不存在。簡單說明就是,撤銷婚姻關係後,男女雙方婚姻狀態仍屬於未婚,下一次的婚姻仍是第一次婚姻。
離婚後,
雙方結束第一次婚姻關係,離婚後男方婚姻狀態為離異,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
撤銷婚姻登記與離婚的區別在於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關係。
溫律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目前只有兩種。 一種是因脅迫而結婚的,另一種則是隱瞞重大疾病結婚的。可撤銷婚姻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行使撤銷權的期間一年內提出,如果超過該期間,則無法使用撤銷權了。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