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關於公攤費用,答業主問

收取公攤電費,業主有很多的疑問,為什麼交了物業費還要再交公攤費?這個費用是不是合理的?我們也接到部分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對此,在此,就業主關心的問題統一做解答。

業主:收取公攤費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我們已經繳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為什麼還要再交公攤費用?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佈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裝置產生的水電用量、單價、金額,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大樓內走廊通道、樓梯間等業主共用部位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加壓水泵、電梯、照明路燈、消防等共用設施裝置產生的水、電費用,可按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

《關於加強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價〔2007〕64號)附件三《惠州市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規定》第四條: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及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裝置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業主按實合理分攤;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路燈用電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華潤小徑灣花園觀海軒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四條第3點:住宅大樓內走廊通道、樓梯間等業主共用部位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加壓水泵、電梯、照明路燈、消防等共用設施裝置產生的水電費用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比例分攤。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

地方政府檔案及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均有明確了惠州市的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公攤水電費,公共區域使用的水電費用需向業主另行收取。

業主:公共用電分攤由什麼組成?

公共用電分攤的組成是由園區公共裝置設施執行期間所產生的電能損耗組成, 常用包括:

電梯、樓層公共照明、園區路燈照明、二次供水、消防用電、供電變損(公共用電)共六大類項。物業辦公用電、員工宿舍用電、員工飯堂及經營類用電不納入公共用電分攤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