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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可以抵押?房屋抵押協議怎麼寫有效

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為了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通常都會簽訂一份合同。房屋作為不動產,是作為抵押的最佳選擇。那麼房屋抵押協議怎麼寫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對此有很好奇,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房屋抵押協議怎麼寫有效

抵押人(下稱甲方)身份證號:

抵押權人(下稱乙方)

鑑於債務人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xxxx》(合同編號:xxxxxx,下稱主合同),現債務到期,因債務人資金困難,無法按照主合同約定如期支付合同貨款,甲方作為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擔保。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設定抵押的房產如下:

第二條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為乙方主債權,第四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並且乙方有權要求提前處分抵押房產。

第四條抵押房產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房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負責抵押房產的安全與完好,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如果抵押房產人為毀損、滅失以及發生其他使抵押房產價值減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復抵押房產,或在7天內重新提供相應的經乙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抵押期間,房產證、土地證等證件由乙方負責保管,除上述證件外,甲方還需向乙方提供辦理房產抵押所需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甲方身份證影印件。

第五條本合同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則按法定程式處理抵押房產,清償債務。處理抵押房產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六條除非另有約定,抵押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各項費用,包括稅費、財產保險、公證、登記等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0日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抵押房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實際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債務,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產作重大改裝,減損其價值或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和債務人各執壹份,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甲方(簽字、捺印)

住址: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日期:

乙方(簽字、捺印)

住址: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日期:

二、抵押的特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可以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由於擔保協議的性質,我們在簽訂擔保協議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閱讀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規定,避免權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