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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發展】科學理解“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壞”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事關人體健康安全和綠色發展。多年來,各地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目標為核心,透過不懈努力,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一些地方機械照抄,甚至不切實際提高標準和目標的現象。筆者認為,必須正確理解“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壞”的本義,實事求是制定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和方法,防止不切實際的“高標準”“嚴要求”,穩妥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評價環境質量要科學公平

筆者認為,環境質量是指在一個具體的環境內,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宜,對人群生存和繁衍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提出的限值要求。環境質量是建立在一定時期健康和環境功能標準要求上的,以國家劃分的空間、區域開發利用功能和保護目標相匹配的環境質量底線值為依據。制定環境質量標準要與一定時期的經濟社會水平發展和健康需求相適應。

“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壞”不能簡單理解為好上加好。首先,這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區要強調治理為主,減少排放,使環境質量向好的方向發展,不能再加重。其次,環境質量達標區的汙染物排放要控制在環境容量閾值之內,不得造成環境汙染,導致使用功能喪失或環境質量變劣。社會經濟發展是原動力,制定環境質量標準要考慮資源利用程度和環境治理條件和能力,應在確保人類和生態健康基礎上,參考國際通行標準,綜合考慮國內、地區經濟發展和治理技術水平條件確定環境質量要素的限制值。當然,隨著科技進步和生活水平提高,制訂的評價限值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有害物質含量限值有所降低,人類生存空間環境質量隨之提升。

到底該如何評價環境質量,怎麼才能稱之為好?長期以來,不少人認為“生態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壞”就是要保持原有環境質量好的狀況,且環境質量要求越高越好。比如,地表水水質現狀達到Ⅱ、Ⅲ類水(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標準,空氣質量現狀達到一級標準(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不管區域、流域規劃使用功能如何發生變化,水質、空氣環境質量要素評價值就是要保持原來的狀況甚至更好。為此,水質不能依據功能改變為城鎮集中用水區、工業用水區域而改為執行Ⅳ類水體評價標準,空氣質量不得因改為工業園區而執行工業園區空氣二級標準,海域即使規劃為港口碼頭也要按照現狀一級水質標準進行評價和管控,確保環境質量不下降。區域、流域即便規劃為生產、生活功能使用,只要有人為活動增加排汙量就容易超出環境現狀值,所以不得增加排汙,否則環境質量就被視為變差、不達標。筆者認為,有些地方對“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的理解認識還有偏差,這對於過去資源開發強度低、經濟發展落後、城鎮化率低、生活維繫低水平的地方會造成一定影響。實際上,碼頭港口海域執行自然保護區水質標準、工業用水功能執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標準完全不必要也不合理,將限制流域、區域規劃功能調整和使用,阻礙區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

應逐步實施差別化環境管理

過去因沒有科學、實事求是地處理保護和發展關係的案例不少。比如,一些地方片面強調飲用水生態安全,照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沒有進行充分經濟、技術、社會風險可行性論證,將城鎮建成區或規劃生產生活區的水域、岸線劃入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極大限制城鎮發展規劃和專案建設實施。為減緩矛盾,地方政府不得不反覆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範圍進行調整、壓縮,政府指令朝令夕改,公信力也受到挑戰。

以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環境監管措施,就是要透過環境容量確定汙染物排放總量。環境容量大的區域、流域,根據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專案建設環境影響評價預測,控制排放量,確保排放汙染物後環境功能質量標準不下降,迴歸排放汙染物總量管理制度本義。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和考核質量指標不是越嚴越好,保護與發展必須協調同步,既要科學規範又要符合實際情況,實現差別化環境管理。

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壞,是要求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本義是原區域流域環境質量不達標,開發建設不得造成環境質量變差,環境質量達標的區域流域,開發建設不得降低原來評價標準。筆者認為,國家標準值就是底線,也是評價的依據,標準以外僅是參考,不宜作為評判結果。

舉個例子,某河流監測斷面,按照環境功能執行Ⅲ類水,現監測值很低,可以達到Ⅰ類限制值,應該評價為Ⅲ類達標,不能人為改變功能按照Ⅰ類評價。同理,某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在城區流域,劃分為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分別執行水質Ⅱ類和Ⅲ類質量標準。因城鎮化建設擴大城區建設範圍,將水源地上移,建立新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原水源地保護區取消,功能定位為一般工業用水和景觀用水,水質標準相應改為Ⅳ類,既騰出環境容量,擴大城區經濟和人口總量,也滿足環境質量考核目標要求。近岸海域規劃為港口,應當執行功能相應的海水水質四類標準而非原規劃功能或一類、二類現狀值進行評價考核。

筆者認為,規劃或開發使用功能決定環境質量標準而非環境現狀值控制功能的規劃和使用。環境超標區域流域開發利用強度超過生態承載力,必須透過強化綜合治理達到使用功能下的環境質量標準要求,需要採取倍量、數倍量削減排放汙染物,逐步實現環境質量改善;原來環境質量達標流域區域,根據達標區環境容量控制區域新增汙染物排放,實現經濟有序發展,環境質量不惡化、標準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