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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奇葩競業協議:若離職 只能拿低保工資

近日,一則華東某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總部組織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訊息在

網路上引發關注。相關傳聞稱:保密協議規定投資銀行總部相關幹部員工如要離職,應提前6個月通知;待崗脫密期間,員工收入降為月基本工資的70%;競業協議期更是長達2~3年。

該券商投行部一名員工表示:“基本工資非常低,一旦要換工作,就要拿六個月低保。”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按此規定,該券商設定的3年競業限制則涉嫌違法。

如此騷操作並非一例。

今年4月,有爆料稱,西南一證券公司要求員工簽訂競業協議,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前十二個月工資收入的十倍作為違約金,並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以及違約帶來的收益一併退還公司。而競業限制補償金由最低工資水平決定,不超過月平均基本工資的50%。

2021年8月,有員工爆料顯示,上海一家券商債券融資部門要求全體人員籤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的6個月(競業限制期間)券商將支付員工基本工資的30%;若員工跳槽到同行,員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個月總收入的3倍作為違約金。不過,該券商隨後迴應稱,該訊息並不屬實,具體方案仍在討論醞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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