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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調解想反悔,符合條件才准予

生效調解想反悔,符合條件才准予

(此圖片來源於網路 )

正義之聲網訊 (通訊員:孫風成  豐元雪)孫某與吳某二人因借貸關係產生糾紛,孫某於2021年3月將吳某起訴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吳某返還孫某借款。民事調解書生效後,吳某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孫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22年9月,吳某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理由是孫某對借貸的具體數額、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等都說不清楚,也沒有提供給付憑證,僅提供一份借據,沒有其他相關證據,另外,孫是十分清楚這筆錢是用來償還賭債了,吳某認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於非法債務,不應得到保護。

法院經審查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因為再審申請人吳某與被申請人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已於2021年3月作出民事調解書,且已發生法律效力。再審申請人吳某既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再審申請,也沒有提供新的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吳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再審條件,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吳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