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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引領新風尚“天價彩禮”當叫停

近日,夏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天價彩禮”案件。

洪某與何某於2021年2月份經媒人介紹認識,3月份舉行結婚儀式,為締結婚姻,洪某一方送給何某一方彩禮款包括大禮260000元、見面禮38000元、上車禮20000元、端酒錢及喝茶錢4000元共計322000元。雙方共同生活一個半月後分居生活,洪某要求何某一方退還彩禮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夏邑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系同居關係,此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洪某與何某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基於彩禮性質及洪某給付的目的是為了與何某結婚,何某與洪某舉行婚禮,且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綜合考慮雙方婚姻締結情況和同居情況,法院判決何某及其父親返還洪某彩禮款26萬元。何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承辦人、夏邑縣人民法院孔莊法庭庭長蔣朕說,彩禮作為結婚的一個“彩頭”,是一種禮儀,彩禮代表著一種美好的祝福,但近年來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物質含義,本應美好的愛情婚姻,因“天價彩禮”成為沉重的負擔。對此,我國立法和司法裁判“態度”堅決,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制定了具體的裁判指引,規定返還彩禮時,對超出10萬元的部分全額返還,1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比例返還。“天價彩禮”換不來愛情,美好且穩定的婚姻應當以愛情為基礎。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應當著重考慮兩人是否情投意合,而不是利益的交換,彩禮應當根據男方家庭經濟條件適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