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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與法|直系親屬均先過世 老人遺產如何分割

老人過世後留下一套拆遷來的房子,所有直系親屬均已先於他過世,僅有一個親姐姐的養女,和一個盡生養死葬義務的堂姐之子,作為遺產的這套房子和相關財物該如何分割?近日,上海徐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據悉,這起案件也是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中關於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老人親姐姐的養女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堂姐之子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且可多分。

老人過世未留遺囑

遺產引發紛爭

蘇勇於2018年3月過世,蘇勇一生沒有子女,且其妻子、父母和唯一的姐姐早年均先於他過世。蘇紅是蘇勇姐姐唯一的養女,由於蘇勇未留下遺囑,去年4月,蘇紅訴至法院,要求代位繼承蘇勇擁有的徐彙區某小區房屋的產權份額和手錶、鑽戒等財物。

但作為本案被告之一,蘇勇的外甥李大華卻另有說辭。李大華稱,早年因蘇勇夫婦未生育子女,又與他們家關係較親,故其母親曾把自己和自己的姐姐過繼給蘇勇夫婦,多年來,蘇勇一直待其視同己出。

李大華稱,自己從2002年起,就與蘇勇共同居住在係爭房屋內,一直照顧蘇勇的日常生活,雖然蘇勇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實際上蘇勇將其生養死葬之事都託付給他們一家,他們一家也對蘇勇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為證實自己所言非虛,李大華還提交了護理院收據、墓穴證、喪葬費收據等多份證據。

李大華承認,目前,係爭房屋由自己一家居住使用,自己的兒子李小華與蘇勇共同擁有係爭房屋,雙方各享有1/2產權份額,而自己身邊也確有蘇勇留下的梅花牌手錶1塊及鑽戒1枚。因蘇紅平日幾乎不與蘇勇來往,有能力卻對蘇勇不盡扶養義務,在蘇用住院期間也只是偶爾看望,故李大華認為蘇紅應對蘇勇的遺產少分或不分。

法院: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可適當分得遺產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蘇紅認為,共同居住並不代表共同生活,蘇勇生前開支由其自己支付,且蘇勇與李大華一家是各自開伙的。蘇紅認為李大華雖相較自己照顧蘇勇更多,但她也會去看望蘇勇,在蘇勇住院期間也會對其予以照顧,故不同意由李大華繼承蘇勇的遺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蘇勇死亡後,係爭房屋中屬於蘇勇的1/2產權份額屬於其遺產,李大華處保管有蘇勇的梅花牌手錶1塊及鑽戒1枚也屬於蘇勇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當事人一致確認蘇勇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議,故蘇勇的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蘇紅系蘇勇姐姐的養子女,在蘇紅養母先於蘇勇死亡且蘇勇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蘇紅有權作為蘇勇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蘇勇的遺產。

而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且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於或者少於繼承人。李大華與蘇勇長期共同居住,從李大華提交的證據來看,蘇勇生病在護理院期間的事宜由李大華負責處理,費用由李大華代為支付,蘇勇的喪葬事宜也由李大華操辦,相較於蘇紅,李大華對蘇勇盡了更多的扶養義務,因此李大華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且可多於蘇紅。

最終,法院判決係爭房屋由李大華和李小華按份共有,李大華給付蘇紅房屋折價款60萬元,蘇勇的遺物手錶、鑽戒等歸李大華所有。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中關於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蘇紅可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蘇勇的遺產。

但從在案證據來看,李大華與蘇勇長期共同居住,負責其生病住院相關事宜,且操辦了蘇勇的喪葬事宜。相較於蘇紅,李大華對蘇勇盡了更多的扶養義務。因此,本案在裁判時更多考慮到各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照顧情況,適用遺產酌給制度,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遺產。

最終,法院在分割遺產時對李大華予以多分,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弘揚了積極妥善奉養老人的中華傳統美德,大力倡導兒女用心贍養老人的孝道。(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