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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師-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以案釋法296 自家院內儲賣汽油入刑案

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慈溪律師-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以案釋法296 自家院內儲賣汽油入刑案

以案釋法296 自家院內儲賣汽油入刑案

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一.案情簡介

李某為掙錢補貼家用,未經任何批准,在自家院落內挖坑埋汽油罐,儲存大量汽油,再透過抽油機,把汽油從油罐內抽出,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給需油客戶加油。直到案發的1年多時間裡,共賣出成品汽油20多噸,價值累計140餘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李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的作業、經營,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考慮到其認罪認罰,退繳非法所得等情節,判處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二.案件的警示

汽油是危險品,作業經營危險品,是需要先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同時對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等也要符合相關規定,作業人員也需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等。因為危險品一旦出現問題,對人體對環境都會造成傷害,所以對這類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控制是比較嚴格的。

本案雖未傷害出現,法庭是依據本案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性,來判定其觸犯了危險作業罪。

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所謂現實危險,通常是指現實存在的、緊迫的危險,如果危險持續存在,將可能隨時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司法實踐中的判斷,是結H行業屬性、行為物件、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的。

三.相關法律

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情形的,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