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一10月,
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
共出動執法人員
1。8萬餘人(次)
,
對水產經營戶、餐飲單位、超市、菜市等
超1。3萬個點位
開展檢查,
立案
37件
,目前已結案
29件
!
今年以來,成都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緊盯市場銷售、網路交易、廣告監管等關鍵環節,嚴格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
嚴厲打擊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
等違法行為,鞏固禁捕成果。
為震懾不法行為,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
對外公佈了
3起典型案例
↓
案例一:某餐館非法收購加工銷售漁獲物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查處單位:
新津區市場監管局
當事人從劉某某處收購小雜魚,在採購時未查驗劉某某的營業執照及貨物來源,也未對上述採購和銷售情況建立購銷臺賬。當事人收購的小雜魚為劉某某從另案人員黃某某處所購,
其中部分是黃某某在河中透過電捕撈方式捕撈的野生河魚
。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原材料採購過程中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成都市農業農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全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規定,
自2020年9月1日0時起,成都市全市天然水域為禁捕區
。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規定。
新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當事人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
案例二:某餐飲公司虛假宣傳案
查處單位: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餐飲企業進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接待大廳搭建有用於存放甲魚、龍蝦、帝王蟹等活體水產品的水族箱,水族箱記憶體放著活體甲魚、龍蝦、帝王蟹等待售,
在水族箱的外壁上貼有“洞庭湖生態甲魚”“江西鄱陽湖生態甲魚”等商品宣傳內容
,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透過省外相關部門協查,
洞庭湖、鄱陽湖等地均實行為期十年的禁捕
,同時當事人提供的甲魚採購合同證明所售甲魚不是洞庭湖和鄱陽湖違法捕撈。
當事人利用“洞庭湖生態甲魚”“江西鄱陽湖生態甲魚”為噱頭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
罰款
。
案例三:某餐飲公司虛假宣傳案
查處單位:
錦江區市場監管局
執法人員在進行網路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某平臺開展含有“河鮮”內容的宣傳,執法人員進行電子資料固證並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
當事人在售水產品均從水產店購進,均為人工養殖,並無河鮮、野生魚類等產品原料
。同時當事人在此案前曾對使用“河鮮”進行宣傳的行為開展過整改並提交過《整改報告》,知曉不能將人工養殖水產品宣稱為“河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
罰款
。
編輯 | 張可
責編 | 申涵兮
稽核 | 詹耘
釋出於: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