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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愛不成砍殺好友砍傷追求物件,潛逃27年落網被判死刑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潛逃27年落網的吳妃長,近日被廣東湛江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刑。

1974年出生的吳妃長是湛江雷州市人,19歲那年與本村一起命案有重大嫌疑。案發後他隱名埋姓逃至湛江徐聞縣,直至2020年2月被警方抓獲。

男子求愛不成砍殺好友砍傷追求物件,潛逃27年落網被判死刑

2020年2月,潛逃27年的吳妃長被警方抓獲。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案發之前,吳妃長暗戀同村姑娘吳妃尾,便讓本村男青年吳德芳代其轉達愛慕之情。遭到姑娘拒絕後,心生怨恨的吳妃長用砍柴刀殺害了吳德芳,並將吳妃尾砍成輕傷。

庭審時,吳妃長翻供稱沒有故意殺人;辯護律師辯稱第一次鑑定無法證明被鑑定的屍骨屬於吳德芳本人,而後來的鑑定屬於違反程式的重新鑑定,認為吳妃長僅構成傷害吳妃尾的故意傷害罪。

一審法院認為,相關鑑定書系補強證據進行的補充鑑定,並不屬於重新鑑定,本案兩份鑑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害人就是吳德芳;吳妃長持刀砍擊吳妃尾的頭臉部二十多刀,有致其死亡的主觀故意,亦應定性為故意殺人。一審法院還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吳妃長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吳妃長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嚴懲。

一審法院除了判處吳妃長死刑,還判他對被害人及家屬進行賠償。7月14日,吳德芳的弟弟吳尚鴻告訴記者,被害人家屬對一審判決滿意,目前尚不確定被告人是否上訴。

男子求愛不成砍殺好友砍傷追求物件,潛逃27年落網被判死刑

吳妃尾頭部27前年留下的傷疤。本文圖片除標註外,

兇手潛逃27年,警方開棺驗屍

時針撥回1993年5月2日。雷州市唐家鎮土樂上村,三個年輕人的命運,在這一天突生劇變。

當天晚上,19歲姑娘吳妃尾在本村一位閨蜜家裡玩。晚上七點多,同村的男青年吳妃長、吳德芳騎腳踏車過來,邀請她去鄰村看電影,被她拒絕。吳德芳、吳妃長便騎車走了。約兩個小時後,吳妃長返回來,衝上樓找吳妃尾。

事發27年後,吳妃尾仍清晰記得當時場景。她回憶,當時她和兩個女伴在樓上用錄音機放歌聽,吳妃長衝到面前,亮出一把刀朝她砍來,她舉手一擋,手部受傷流血。

“我問他為什麼要砍我,他就說,‘我砍死了吳德芳,把你也一起砍死’。”吳妃尾感覺對方說完又朝她揮刀砍來,之後便什麼也不知道了,直到幾天後在醫院醒來。

吳妃尾被砍傷的第二天早上,村民在村後坡地發現一具男屍——死者是未滿18週歲的吳德芳。當天進行勘驗的屍檢報告顯示,死者頭部、頸部、腰部等多處受傷,“不排除銳器砍擊全身多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吳德芳的弟弟吳尚鴻當時6歲,跟著父母和姐姐跑去現場,目睹了哥哥死亡的慘狀。

“我哥哥倒在地上,”吳尚鴻回憶,“他一身全是血,地上也是血。”

案發後,有重大嫌疑的吳妃長不知去向。

26年後的2019年11月,各地公安機關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之際,吳德芳的家屬再次向警方反映案情。

2020年2月19日,吳妃長終於落網。在湛江市徐聞縣華建市場的一處賣魚檔口,民警將46歲的吳妃長抓獲。這個瀕臨瓊州海峽的南方縣城,距吳妃長的家鄉雷州市唐家鎮,約80公里。

警方查明,在案發5年後的1998年,吳妃長化名“蘇雄”,在徐聞縣角尾派出所入戶;2002年,他隨妻子戶口遷入徐聞縣西連鎮金土村;被捕前,“蘇雄”曾居住在徐聞縣邁陳鎮糖廠的宿舍。

化名“蘇雄”的吳妃長,在徐聞縣生活了20多年。他在當地娶妻生子,長年擺攤賣魚。

吳妃長歸案後,27年前的土樂上村命案真相,終於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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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警方對被害人開棺驗屍。

2020年6月28日,警方組織人員挖掘墓地,對27年前遇害的吳德芳開棺驗屍,提取部分骸骨進行檢驗。

檢驗報告顯示,死者的牙齒和右脛骨並未檢出有效的STR分型,這給從生物學上確認死者身份及其親子關係帶來難度。

不過,在後來的進一步檢驗中,透過對死者牙齒與吳德芳母親、兄弟的血樣進行比對,警方確認開棺驗屍的死者正是吳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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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部分)。

一審法院:逃避偵查不受追溯期限限制

此案偵查終結後,經過審查,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吳妃長提起公訴。

死者吳德芳的母親,以及當年被砍成輕傷的吳妃尾,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分別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324萬餘元、54萬餘元。

在2021年和2022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先後進行了三次公開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稱,吳妃長因求愛不成,遷怒於好友吳德芳和追求物件吳妃尾,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吳德芳死亡、吳妃尾輕傷的嚴重後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吳妃長翻供稱,他並未故意殺人,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是怕公安人員毆打。不過他又稱,公安人員並未對他刑訊逼供。

吳妃長的辯護律師則提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鑑定的屍骨屬於吳德芳本人,因為第一次鑑定並未確定死者身份,而後來的鑑定屬於違反程式的重新鑑定;指控吳妃長殺害吳德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傷害吳妃尾的行為沒有殺人故意,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湛江中院對控辯雙方的爭議進行了綜合評判。該院認為,相關鑑定書系補強證據進行的補充鑑定,並不屬於重新鑑定,本案兩份鑑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害人就是吳德芳;被告人吳妃長持刀砍擊吳德芳致死的事實清楚,且形成完整證據鏈;此外,吳妃長持刀砍擊吳妃尾的頭臉部二十多刀,有致其死亡的主觀故意,亦應定性為故意殺人。

辯護人還提出,吳妃長作案的時間距其歸案時間相隔27年,已超過20年的最長追溯期限。一審法院則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吳妃長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

一審判決書顯示,經過審理,法院查明瞭案發前後的事實:

1993年案發前,19歲的吳妃長單戀本村同齡姑娘吳妃尾,而吳妃尾與小一歲的男青年吳德芳關係較好。吳妃長便讓吳德芳代其向吳妃尾轉達了愛慕之情,但遭到吳妃尾拒絕。吳妃長由此心生怨恨。

當年5月2日晚,吳妃長和吳德芳邀請吳妃尾去鄰村看電影,被拒絕。當晚22時許,吳妃長和吳德芳看完電影后返回土樂上村,經過村後坎坡時,吳德芳在前面推腳踏車上坡,吳妃長跟在其身後,拿出事先藏匿在路旁的砍柴刀,對著吳德芳的頭、頸、面部等致命部位用力亂砍,直至吳德芳不能動彈。

此後,吳妃長帶著砍柴刀進村,找到吳妃尾後對其頭、面部等致命部位用力亂砍。在旁人勸阻呼救後,吳妃長逃離現場。

湛江中院認為,吳妃長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作案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2022年7月8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妃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還判決吳妃長分別賠償吳德芳母親和被害人吳妃尾的經濟損失7萬餘元、1萬餘元。

“我們對這個判決結果滿意。”吳德芳的弟弟吳尚鴻說,待兇手伏法後,會將開棺驗屍時取出的哥哥遺骸進行安葬,“這樣他才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