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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不影響退貨”是對常識的重申

本文轉自:羊城晚報

□何勇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釋出《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12月27日封面新聞)

為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網購領域早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明文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不同的賣家和平臺設立的退貨門檻、時間快慢等不盡相同,對“商品完好”等退貨指標的認定也不同,讓“無理由退貨”實施起來困難重重。某些賣方和平臺拒絕消費者的退貨申請,包括“商品已拆封”“包裝已經被拆封”“包裝袋不全”等。當“七天無理由退貨”遇上這樣的賣家和平臺,消費者只能無奈地放棄,或走上一條艱難的維權之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消費者如果不拆封商品,如何檢查商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可以說,拆封是檢查商品質量、決定是否退貨的必要前提。電商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包裝已經被拆封”“包裝袋不全”等理由拒絕退貨,是在利用優勢地位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報道,在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的做法盛行下,有商家要求有退貨意願或請求賠償的消費者提供開箱影片,此舉意在要求消費者舉證證明自己收到的產品的確存在質量問題或真假問題,而非消費者網購後調包,或已使用商品,或人為損壞,卻要求退貨或賠償。商家這樣做,加重了消費者的舉證義務,是把每位消費者視為可能的詐騙者。若允許這種行為存在,對最廣泛的消費者顯然不公平。

實際上,商品已拆封本就不在法定的禁止退貨之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例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此外,該法還提出“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只要商家在售前明確告知退貨規則,確認不宜退貨的情形,對售後不合理退貨是能較好規避的。

更何況,最高法釋出、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網購商品已拆封能否“七天無理由退貨”,是不容含糊的。

鑑於網購後拆封驗貨易陷於不能退貨的尷尬,消費者出於保護自己、減少不必要的扯皮,有必要留存一定的證據,比如與商家就所購買產品進行溝通、確認的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訂單資訊等。另外,拆封查驗商品,一定要能保持商品的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這樣才會視為商品完好。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平臺和賣家的監管,包括執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況,對阻礙或變相退貨者,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以儆效尤。

釋出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