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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婦女權益保障法》九大亮點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由過去的9章61條增至10章86條,這是該法實施30年來的又一次“大修”。經過修訂,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主要呈現以下九大亮點。

亮點一

將男女平等

確定為國家的基本國策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強調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項權利。明確政府不僅制定婦女發展綱要,還承擔組織實施的職能。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亮點二

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

重要地位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第六章“人身權利”前移作為第三章,並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強調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有關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

亮點三

進一步完善

性騷擾的預防、處置機制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自我保護意識應從學生培養,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提高其防範性侵犯、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嚴厲打擊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制定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人員、開展培訓活動、採取保衛措施、設定投訴渠道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亮點四

強化住宿經營者的

安全保障義務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資訊,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五

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適用範圍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新法沒有將申請條件侷限在離婚訴訟中,擴大了保護範圍,給予女性更多安全感。

亮點六

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

具體情形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資訊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專案;(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亮點七

明確離婚訴訟期間

雙方如實申報財產義務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離婚訴訟期間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屬於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了法律依據。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即屬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該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在判決准許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對該方當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亮點八

新增救濟措施章節

創新救濟途徑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新增第八章“救濟措施”一章,規定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用人單位;檢察機關可以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情況發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援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等。

亮點九

完善法律責任 明確處罰內容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於拐賣、綁架婦女等情況未履行報告義務,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並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學校、用人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性別歧視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等等。

釋出於:雲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