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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文章:“史上最嚴限塑令”怎樣才能更好發揮出實效?

轉自:中國環境網

被稱為“史上最嚴限塑令”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塑膠汙染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限塑令)釋出兩年來成效顯著,但也出現一些新問題。比如,近期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組織開展的市場調查顯示,限塑令在大型連鎖商超落實較好,但菜市場、集貿市場、路邊小攤、外賣餐飲店、水果店等場所還在大量使用一次性塑膠袋。這些新問題亟須解決。

問題與挑戰

根據調研,筆者總結出限塑令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以下問題。

一是塑膠製品使用量下降後出現反彈,存在一次性塑膠袋濫用等亂象。其原因一方面是在普通塑膠成本低的情況下市場自然選擇的結果。另一方面則是監管落實不到位,對生產一次性塑膠的企業缺乏產量限制,對小商販使用和提供免費一次性塑膠袋缺乏相應的懲處措施。

二是對“可降解塑膠”界定不清,導致新的環境問題。限塑令對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進行了限制、禁止,但沒有規定應該使用哪種可降解塑膠袋。根據《降解塑膠的定義、分類、標誌和降解效能要求》(GB/T 20197-2006),生物分解塑膠、熱氧降解塑膠、光降解塑膠、可堆肥塑膠均為“可降解”塑膠,這些塑膠理論上在受熱或光照條件下放置一段時間就可降解。實際上,受熱和光照這兩種降解技術只是將塑膠分解成微小顆粒,並不是真正降解。真正意義上的可降解塑膠應該是由全生物降解材料製成,經過土埋、堆肥、淡水降解、海洋降解等過程後,即可被微生物完全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不會給環境造成額外負擔。由於熱氧降解塑膠和光降解塑膠的價格不到生物分解塑膠的一半,“偽降解塑膠”目前在市場上比較常見。

三是廢棄塑膠回收處置不當。真正的可降解塑膠若收集處置不當,同樣會帶來汙染問題。生物可降解塑膠需要特定的溫度和溼度,在調節菌群和耗氧量的工業堆肥條件下才能降解,但當前生物可降解塑膠卻鮮少被用於工業堆肥。其原因是我國工業堆肥廠較少,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19年我國共有生活垃圾堆肥廠142座。此外,垃圾分類不當。全生物降解塑膠袋跟廚餘垃圾性質一樣,本應隨廚餘垃圾進入工業堆肥廠進行堆肥處理,但目前我國垃圾分類將塑膠袋籠統歸為其他垃圾或可回收垃圾,不能丟進廚餘垃圾,導致可降解塑膠的環保效應並未顯現。

對策與建議

為解決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從塑膠用品的使用端、生產端、回收端和監管端協同發力。

在使用端,修訂標準,重新界定可降解塑膠,規範可降解塑膠範圍,健全可降解塑膠產品標準體系,從源頭堵住“偽降解塑膠”。制定統一的定價標準,在利率、稅收等方面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生產、流通給予優惠和補貼,降低可降解塑膠製品的價格。加強禁塑政策宣貫和綠色消費宣傳,引導公眾理性消費、綠色消費,使用可降解塑膠或者其他非一次性塑膠替代品,減少塑膠製品使用。

在生產端,積極推行塑膠製品綠色設計,科學穩妥推廣塑膠替代品。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大力開展全降解塑膠研發,降低可降解塑膠生產和處置成本。構建統一規範的可降解塑膠生產加工市場,強化一次性塑膠市場退出機制,儘可能地減少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生產。

在回收端,建立健全回收體系,規範可降解塑膠分類回收要求,明確將可降解塑膠納入廚餘垃圾予以回收處置。加強對可降解塑膠的回收處理處置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塑膠廢棄物收運處置體系,提升塑膠垃圾無害化處置水平。探索塑膠回收利用模式,加大塑膠廢棄物的回收和材料化利用,對暫時不具備材料化利用條件的,進行能源化回收利用,構建起覆蓋塑膠汙染全生命週期的治理體系。對回收企業以獎代補,提升企業回收利用積極性。

在監管端,構建塑膠廢棄物使用和處理處置社群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大對違規生產銷售塑膠袋企業和違規使用塑膠袋商家的懲處力度。建立監督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公眾、智庫等各方力量參與監管,與政府監管形成合力。

作者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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