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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 認罪認罰後又上訴,還能被從寬處理嗎?

自願認罪認罰被從寬處理,在一審判決後卻以“罪名不當”為由提出上訴。面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該如何作為?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針對這樣一起案件依法抗訴。

2007年起,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譚某某等9人透過有組織地大肆實施有影響力的違法犯罪活動,暴力壟斷了所在地區的建築工程行業,並從中牟取鉅額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9年,該案移送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審查查明該組織實施的19起違法犯罪事實,遂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13項罪名依法對9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一審期間,劉某甲、譚某某、劉某乙等7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20年11月20日,武漢市蔡甸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其中劉某甲、譚某某、劉某乙三名主犯被判處十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劉某甲被判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譚某某、劉某乙被判處罰金20萬餘元。

因不服判決結果,已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劉某甲、譚某某等5名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前以“罪名不當”為由提出上訴。蔡甸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該案被告人否認相關犯罪事實、拒不認罪的行為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基礎已經滅失,不應再從寬處罰。

今年3月9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該市檢察院出庭支援蔡甸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5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訴人劉某乙因僅對財產處置提出上訴,對原審判決定罪量刑無異議,故認可其認罪認罰,其餘4名上訴人不認罪認罰,建議將原審判決調整迴應有的正常刑期。

武漢市中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不認罪認罰的上訴人依法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終審判處劉某甲、譚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原審刑期基礎上增加二年至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加處罰金2萬元至5000元不等。

郯城檢察

期數:2021年第43期

【來源:郯城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