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律行朋友圈】@楚雄車主,請收藏好處理常用的 13個時限規定

【律行朋友圈】@楚雄車主,請收藏好處理常用的 13個時限規定

第10期:

楚雄市交警提醒:請收藏好事故處理的13個時限規定

/

一、當場

1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

2、對於簡易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七條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六條

二、二十四小時(或一日)

1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

2、管轄權有爭議的,報告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的24小時內作出指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

3、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資訊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訊系統。《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一條

4、交通警察應當在事故現場撤除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 《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四條

三、二日

1、對扣留的車輛、有關物品和文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評估結論確定後二日內通知相關人員領回。《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4、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七條

5、對造成人員死亡的和其他疑難、複雜案件,。。。。應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進行集體研究,。。。形成集體研究意見,。。。。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集體研究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工作需在接到調查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條

四、三日

1、從事客運經營的單位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駕駛人員三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提供。《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2、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二十條

3、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

4、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5、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

6、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

8、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

9、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發還的,應當自發還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扣押狀態標註。《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七十二條

五、五日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3、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4、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六、七日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身份無法確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後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三條

2、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七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

七、十日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5、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

6、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損害進行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八、二十日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九、三十日(或一個月)

1、扣押物品的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

2、對未知名屍體。。。。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並作出複核結論《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三條

5、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資訊錄入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抓獲犯罪嫌疑人後,予以撤銷。《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二條

十、二個月(或六十日)

1、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2、由於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四條

十 一、三個月(或九十日)

1、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多案一卷,定期歸檔,但間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八十五條

十二、六個月

1、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九條

十三、

一年

1、對未知名屍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三條

釋出於:雲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