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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否定的

備受關注的,列支敦斯登等國提交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行使一票否決權後,在10個工作日,要在聯合國大會內討論”之提議,獲得通過了。這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賦予聯合國大會更多、更寬泛的權力。

回答:否定的

聯大透過的決議,屬於“建議”性質

從理論上來看,這的確有利於讓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行使否決權時,更加的謹慎,以實際行動認真履行國際責任與義務。同時,也有助於擴大“非常任理事國”,特別是中小國家參與全球事務的深度。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在各國普遍參與的聯合國大會深度討論某項事務,這是推動聯合國發揮更多功能,加強多邊主義,倡導共同協作的又一嘗試。但我們也需要看到,聯大透過的決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華網就曾明確指出:聯大透過的決議,與安理會透過的決議效果是不同的。《聯合國憲章》表明,聯大透過的決議,屬於“建議”性質。真正具有強制實施效力的是“安理會透過的決議”,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回答:否定的

俄羅斯在安理會的“否決權”,依然健在

是的,聯大透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安理會透過的決議才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是“與非程式性事項相關的決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先看兩個例子:俄烏衝突爆發後,安理會就在2月25日召開了“譴責俄羅斯對烏克蘭的侵略”會議,被俄羅斯一票否決了。

2月28日,安理會又召開了名為“是否決定就烏克蘭局勢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

俄羅斯再次投了反對票。但這個決議,卻在安理會中通過了。兩次會議中,

俄羅斯都投了反對票,為何結果卻不相同呢?

網友們經常所說的“一票否決權”,實際上是有條件約束的。

在“程式性事項”上,

只要安理會成員中(包括常任與非常任理事國)的大多數投了贊成票,就可以透過。常任理事國,沒有一票否決權。

在“非程式性事項”上,

不管贊成票數量是不是佔據主導地位。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那就不能透過。這就是所謂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權”,也被稱為“大國一致原則”。

回答:否定的

對於“程式性事項,非程式性事項”的定義,南生就不復制專業術語了,很難懂。但我們可以這樣簡單地理解:重要的事件,屬於非程式性事項;不太重要的事件,往往都屬於程式性事項。在上文列舉的兩個例子中,是否要在聯大召開討論會議,似乎不屬於特別重要的事情。

但是否要在安理會透過譴責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決議,這屬於特別重要的事情,屬於非程式性事項,常任理事國具有一票否決權。接下來,網友們可能有疑問了——如何判斷一件事情,是否屬於非程式性事項呢?

這就涉及到常任理事國的“雙重否決權”

在聯合國創立之初時,蘇聯與美英等國在安理會“否決權”問題上產生了分歧。一方認為,在安理會討論的任何一項事務上,常任理事國都擁有否決權。另一方則認為,只在部分事項上擁有否決權。

回答:否定的

最終,經過妥協後,規定:否決權,僅限於非程式性事項;同時,

對於某個事情或某項決議,到底是屬於“程式性事項,還是非程式性事項”,常任理事國也具有一票否決權

,這就是“雙重否決權”。

從理論上來說,聯大透過的決議僅具有“建議”性質。如果要想獲得實質性影響力,需要在安理會獲得透過。那俄羅斯可以在“這個決議,究竟屬於程式性事項,還是非程式性事項”上擁有一票否決。本文由【南生】整理並撰寫,無授權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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