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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幫孩子抓海鷗,不能悔過了之

□維揚書生

1月31日,網友爆料昆明海埂公園有男孩在餵食海鷗過程中抓海鷗,家長還在一旁幫忙。圍觀遊客憤怒制止,昆明警方隨後聯絡上相關涉事人員,目前先讓他們寫悔過書,隨後將悔過書上傳給昆明市環境生態局林草大隊,具體處罰由林草大隊裁定。(2月2日 澎湃新聞)

網友拍下的現場影片顯示,一家三口齊上陣,男孩抓翅膀,父親強摁頭,母親場外“技術要領指導”,硬生生要把一隻紅嘴鷗塞到窄小的塑膠瓶中,最後在圍觀遊客的制止下才

作罷,此事在網上引發廣泛爭議。

新聞中的海鷗是海邊很常見的一種鳥類, 學名紅嘴鷗,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資料顯示,海鷗被列入國家林業局2000年8月1日釋出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09年鳥類紅色名錄。每年十月下旬,超過4萬隻紅嘴鷗會飛抵雲南昆明滇池流域覓食越冬,成為昆明市一張靚麗的生態名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說,海鷗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遊客抓鷗取樂、抓鷗拍照、抓鷗飼養、抓鷗食用等非法獵捕海鷗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近年來,因為隨意捕捉海鷗被處罰的也不乏其人。

2017年11月16日,在昆明海埂大壩上,來自浙江的一對

女在觀鷗的歡快之餘,男子卻捕捉海鷗近距離觀賞拍照,被捕的海鷗撲打著翅膀,拼命掙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區分局民警接到報警後將該案列為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件依法查處。根據海鷗保護價值、違法事實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多種要素,對涉事男子作出了罰款625元的處罰;2019年,同樣是在昆明市滇池海埂大壩,有男子出於好奇將海鷗抓在手裡拍照,被大壩上的工作人員勸阻後將紅嘴鷗放飛。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父母幫孩子抓海鷗塞進塑膠瓶,這一惡行已經涉嫌違法,不能悔過了之。教育千遍,不如處罰一次。有關部門必須根據情節輕重,對涉事人員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該拘留的拘留,該罰款的罰款,以儆效尤。處罰熊父母,也是對熊孩子進行的一次深刻的法律法規教育。

釋出於: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