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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誰?

夜晚,男子駕車在小區內行駛,車輪突然壓到一個“物體”,下車檢視發現竟是一名幼童。

案 情 回

顧文(化名)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在工作上一絲不苟,對待周圍的朋友也寬厚,也許是過了知天命之年,他時不時地就愛和朋友一起出來聚聚憶往昔談未來。2021年10月27日晚,顧文駕駛自己的越野車從小區車庫中駛出準備前往朋友家。此時小區內有一些居民在散步,旁邊娛樂區還有一些小孩在追逐打鬧。

(手機電話鈴響)

朋友:“老顧啊,到哪兒了,你看看現在幾點了,大傢伙都還沒吃就等你呢。”

顧文:“快了快了,小區裡面呢,剛把車開出來。你們別等我,先吃著,我也就二十分鐘的事。”

朋友:“行,那你慢慢來啊,注意安全。”

顧文將電話結束通話,此時車已經行駛至小區內的一個左轉彎處。這怎麼有個“物體”在轉彎旁邊呢?顧文還沒來得及細看這究竟是什麼,汽車便從這“物體”上碾壓而過,一隻車軲轆剛剛轉過,顧文突然意識到了不對,心想壞了,他趕緊停下車檢視。

顧文:“糟糕,這是個孩子!”

居民驚叫:“壓到人了。”

小超母親:“小超,小超,我的孩子啊!”

顧文只覺一陣眩暈感襲來,他趕緊開啟車門將孩子的家長、受傷的孩子送至最近的診所並聯系醫院前來搶救。受傷的孩子名叫小超,年僅四歲,事發時他正半爬在路段中玩耍,經過醫生近三個小時的搶救,小超仍然被宣告死亡,致死傷經法醫鑑定為顱腦損傷。

隨後,顧文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在此期間不斷和孩子的親屬協商賠償問題。

顧文:“小超的爸爸、媽媽,首先得給你們說聲抱歉,這個事故誰都不想它發生,但現在人沒了。我明白多少錢都換不回來你們的孩子了,但是我還是希望能給你們盡些心意,彌補你們的損失,對於賠償金額也都好商量。你們看怎麼樣?”

小超父親:“我們的就這樣沒了,他的媽媽傷心的已經臥床不起了。賠償的事宜你看該怎麼賠?”

經過,顧文與小超的父母達成了賠償協議,由顧文賠償死者小超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5萬元。檢察院以顧文實施了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初犯、賠償並取得賠償諒解等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決定對顧文不起訴。

刑事雖未處罰,但是就民事責任承擔上仍需開庭審理。顧文在保險公司為肇事的越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他以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顧文:“我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範圍內支付我墊付的各項賠償金70萬元。”

保險公司人員:“法官,本次事故發生地是在小區內,事故發生地不屬於道路,應當屬於普通侵權行為,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若本案真屬於交通事故,受害者系未成年,受害者家屬是否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顧文承擔主要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從刑事角度而言進行認定,諒解書是顧文與受害者家屬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達成的諒解,不等於在事故責任中顧文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並且精神撫慰金不屬於賠償範圍。”

兩方在法庭各執一詞。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顧文在駕車行駛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全面觀察周圍環境及路況資訊的情況下,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小超被碾壓致死。因此,顧文對於小超的死亡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事故的80%責任。小超的父母作為死者的法定監護人存在嚴重的監護失職,具有過錯,應當承擔20%的責任。顧文的越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此,保險公司應向顧文支付其墊付的賠償金70萬元。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嘉賓解讀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鴻志

本案中保險公司提到的法律適用問題,那麼最終仍按照交通事故進行適用的原因是什麼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因此顧文雖然是在小區中通行與王五發生事故,最終仍按交通事故法律適用也是因為這一規定。

案件當中監護人責任比例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陷償責任:(一)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示擔40%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沒有責任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由於本案法院認定顧文承擔主要責任,那麼顧文作為機動車駕駛人一方就需要承擔80%的賠償責任,剩下的20%便由監護人承擔了。

本案中駕駛人是向受害者家屬方賠償了125萬元。那麼實務中的賠償規則是怎麼計算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不再進行城鄉區分,統一按照城鎮相關統計資料計算。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但是賠償專案不限於上述所提到的,還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等等。

因本案可能由於法律適用有爭議,那麼交通事故中的管轄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由於本案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那麼我們在面對或發生了交通事故後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①對於機動車所需要繳納的保險都需要及時按期繳納。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裡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後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範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了投保人負有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受害人。

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後,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其次是檢驗、鑑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在該階段出於鑑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鑑定報告出具後5日;最後,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鑑定報告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且複核以一次為限。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複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要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釋出於: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