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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學堂:為啥和物業打官司 業主敗訴居多?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在物業公司提供了基本物業服務的前提下,業主都應該交納服務費用,這也是合同義務。也就是說,物業公司的工作做得不好,不能構成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因此,業主自然敗訴居多。

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業主的利益,業主具體該如何維權?

如果業主拖延或拒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常採取的手段是斷水斷電,限制你門禁,不讓你上電梯……雖然法律規定,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業主的利益、造成損失,業主可以請求賠償,但如果證明不了斷水斷電給你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多少,法院不會支援你的賠償主張。

通常因業主對小區物管服務不滿意拒交物管費,而被告上法庭,法院會判決業主敗訴,但如果確實是物業的某項服務很差,業主可對物管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對所欠物管費少交或者不交。但業主需要向法庭提供物管公司服務不到位的證據,例如:物管本應上門解決的問題卻一直未處理的,業主進行拍照、錄影取證,其後上門告訴物管,通過錄音記錄對方答覆;收集物管對小區環境服務不周到之處的證據。

這時再表明因物管服務打折,要求降低物管費甚至不交,就很可能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援。如果業主不願意反訴,也可拿著該類證據直接和物業公司交涉。

看完這些,你是不是有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原來,物業費不是任著性子想不交就不交,物管也不能“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一切都得按照法律規章辦事。透過這幾個案例和法律科普,小編我是學到了不少,如果你也覺得收穫良多,就在下面評論分享給大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