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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的查封”的認定和處理【附12個案例】

導讀

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再根據委託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執行法院未確定執行標的數額或未委託評估確定查封財產價值均構成認定事實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認定執行措施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需查明執行標的數額並完成對查封財產的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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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一、申請執行人姚輝與被執行人創新書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海南高院於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瓊民一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創新書店向姚輝償還借款本金28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創新書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一終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生效後,創新書店未能履行義務,姚輝向海南高院申請執行。海南高院立案執行並作出(2015)瓊執字第5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5號裁定),裁定查封訴爭房產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三、創新書店認為查封的財產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向海南高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5號裁定,並對超標的查封的房產進行解封。創新書店為此提供三份房產評估報告。

四、海南高院認為該三份評估報告存在創新書店單方委託及過期失效等問題,未予認可,故作出(2015)瓊執異字第18號執行裁定(下稱18號裁定),裁定駁回創新書店的異議。

五、創新書店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執行裁定,並解封被超標的查封的房產。最高法院予以支援,裁定撤銷18號裁定,發回海南高院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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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第一步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在執行異議程式中,雙方當事人若對案涉執行標的數額存在爭議,執行法院應審理並認定執行標的數額。第二步再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

本案中被執行人創新書店所提交評估報告,因系單方委託或已超出有效期,確已不適合作為判定是否超標的查封的依據。但立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已提出評估申請,被執行人亦主張超標的查封的情況下,海南高院應當立即對案涉房產進行委託評估,根據委託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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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對超標的查封的認定上應注意怎樣維權。結合最高法院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面對超標的查封,被執行人可透過執行異議及複議程式進行救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可以針對執行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提出異議,異議被駁回後,可以透過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進行救濟。如本案中針對超標的查封問題,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封超額部分財產,雖然最終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尚需依據重審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後認定,但一定程度上仍能幫助被執行人尋求資產解封的可能。

二、申請人在面對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時需要做好價值評估方面的答辯

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後,如果執行過程中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存在真實有效的評估報告,即便是評估財產高出申請執行人所申請執行的財產,法院仍需綜合考量財產變現時所需費用、拍賣時流拍降價的可能以及其它可能影響財產價值的因素。所以法院在實踐操作中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會適當從寬掌握。

三、注意執行異議、複議的救濟與執行監督制度的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確定了執行監督制度,即賦予上級法院可以指令糾正下級法院錯誤的執行法律文書與具體執行行為,並可以同時通知執行法院暫緩執行。執行監督作為法院內部的一種監督糾錯制度與當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複議救濟並不衝突,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提出異議或正在申請複議,在救濟程式正常情況下,上級法院一般不再就同一問題重複進行監督,所以在選擇訴訟策略時當事人應該深度把握執行異議和複議中的各項問題,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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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 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 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 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複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二)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三) 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

(四) 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 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

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對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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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在於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

首先,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本案執行異議程式中,對於案涉執行標的數額,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申請執行人姚輝認為約7000萬元,而被執行人創新書店則認為不到5000萬元。該項事實對於判定是否超標的查封關係重大,而海南高院對此未經審查即認定本案不存在超標的查封,已構成認定事實不清。其次,被執行人創新書店所提交評估報告,因系單方委託或已超出有效期,確已不適合作為判定是否超標的查封的依據。但是,本案於2015年7月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姚輝已提出評估申請,現被執行人創新書店主張超標的查封,海南高院應當立即對案涉房產進行委託評估,根據委託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產尚未委託評估,海南高院即認定本案不存在超標的查封,亦構成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海南高院異議裁定對案件重要事實未經審查即認定本案不存在超標的查封,應當重新審查後作出認定,故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瓊執異字第18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發回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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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姚輝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15)執復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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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13個典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