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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荷蘭給隆基發歐洲九國跨境禁令,是因為專利也不是因為專利

有意思:荷蘭給隆基發歐洲九國跨境禁令,是因為專利也不是因為專利

作者:

黃鶯

國慶假期剛過,中國光伏龍頭隆基股份就釋出了一份與韓國韓華的最新專利侵權進展公告。

根據公告顯示,荷蘭時間2021年10月1日,隆基股份全資子公司荷蘭隆基收到荷蘭鹿特丹法院的簡易判決跨境臨時禁令。

判決要求:

(1)荷蘭隆基自判決書正式送達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後不得實施侵犯韓華在9個歐洲國家的EP2220689B1專利的行為(銷售、誘導、便利和獲利)。上述9個國家包括比利時、保加利亞、德國、法國、列支敦斯登、葡萄牙、西班牙、英國和瑞士。涉及的元件產品包括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

(2)違反禁令每天向韓華支付2。5萬歐元,最高不超過500萬歐元;

(3)本跨境臨時禁令可強制執行;

(4)雙方各自承擔訴訟費用;

(5)基於荷蘭隆基未發生侵權行為為由,駁回其他屬於專利侵權的訴訟請求。

可以看到,在荷蘭鹿特丹法院釋出的9國跨境禁令中,居然不包括荷蘭本土。從法院判決來看,韓華的EP2220689B1專利在歐洲16國是有效的,其同族在美國和澳大利亞也是有效的,但唯獨在荷蘭是無效狀態(未獲得註冊)。

這相當於荷蘭法院審理了一起雙方專利案件,但是在荷蘭卻沒有專利保護,只是因為荷蘭是隆基股份將光伏產品進口到歐洲並分銷到其他國家的中轉港口。

所以,這就成為了一起因為專利侵權而起,但又不是直接由於(本國)專利侵權而釋出的跨境禁令。

鹿特丹法院在此次審理中參照了德國等其他國家法院對於在先審判是判定隆基股份產品侵犯韓華專利的決定。

在其他歐洲法院,一般不會發出跨境禁令,而荷蘭則是擅長髮布跨境禁令,但透過也是針對荷蘭公司釋出,因為通常貿易公司是透過荷蘭鹿特丹港向歐洲進口產品,如果有有效的荷蘭專利,則荷蘭法院會發布跨境禁令[1]。

正是因為荷蘭法院的這一特點,成為韓華此次試圖遏制隆基股份的一個重要手段。在今年7月5日,韓華向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該項簡易跨境臨時禁令,法院於7月9日受理了此案。

韓華認為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一審判決德國隆基產品侵犯了韓華EP2220689專利,並以法國巴黎法院對荷蘭隆基、德國隆基和香港隆基發起訴訟為由,認為荷蘭隆基作為隆基在歐洲的子公司,負責歐洲相關涉嫌侵權單晶太陽能元件在歐洲的分銷,所以請求對荷蘭隆基頒發一項可強制執行的跨境臨時禁令,並提出了6點訴訟請求(具體參見文末隆基股份公告)。

荷蘭隆基股份基於9月2日提交的答辯狀,從專利無效、產品不涉嫌侵權、缺乏權利和強制執行基礎、管轄權、不適合簡易程式、缺乏緊急性、利益平衡等理由進行反駁。

從最終鹿特丹的法院判決來看,雙方的意見都有兼顧到,例如支援韓華的跨境禁令,只是從韓華請求的16國縮小到9國,其他國家尚未取得註冊的專利權(法院認為在這些國家的登記中,專利不隸屬於韓華、ISFH和埃因霍溫科技大學,而是其他權利方,也就是隆基股份公告中提到的專利存在瑕疵的原因),支援了每日2。5萬歐元的日罰金。但是法院判決中臨時禁令的主體僅針對荷蘭隆基,並不包括隆基股份,所以與韓華的預期還有差異,所以隆基股份在公告中也提到影響有限,包括已與韓華就替代技術方案達成了協議,未來可能銷售的都是不侵權的產品。

韓國韓華使用的這件把隆基股份折磨半死的歐洲專利正是從德國哈梅林太陽能研究所(ISFH)買來的專利。(這麼看

韓華算不算專利流氓?

隆基股份對這件歐洲專利先後經過了兩輪的異議請求,在2017年11月6日的第一次異議決定中,歐洲專利局複審部分維持了修改後的專利,在2021年3月25舉行的第二次口頭聽證會中,依然保留了根據新修改後的專利。

我們可以看一下這件核心專利最新的權利要求範圍及修改情況:

1。太陽能電池包括:

矽基板(1);

在遠離入射光的矽襯底(1)的表面上包括氧化鋁的第一介電層(3);特點是

在第一介電層(3)的表面上的第二介電層(5),其中材料

第一介電層和第二介電層的不同並且其中氫包含在第二介電層中,

其中第一介電層的厚度小於50nm,

其中,第二介電層的厚度大於50nm

目前來看,韓華在歐洲的專利經過異議還維持有效,但是在美國的專利,經過隆基股份和晶科能源在PTAB中的無效結果來看,都被無效掉了。主要也因為歐洲專利和美國專利在授權文字上存在差異。這其實給很多企業提了醒,關鍵專利在申請時,審查過程中務必是寸土必爭,否則在無效時,就會出現很大的差異。

在雙方的爭奪中,也提到的美國PTAB的無效理由,以及德國杜塞爾多夫法官的審判思路,最終荷蘭法官看來更青睞德國法官的審判思路,也就意味著美國無效的理由可能很難再被採納。

本案的焦點之一就是雙方對於管轄權的爭奪,其中關鍵因素就是這件專利在荷蘭並沒有生效。

初步救濟法官必須依職權評估其是否具有管轄權。

韓華認為,荷蘭隆基儲存太陽能電池板並在歐洲銷售屬於歐洲專利保護範圍的太陽能電池板。而且荷蘭隆基在荷蘭存有侵權產品,並將這些產品從荷蘭提供、分銷到專利有效的國家並在其銷售,從而在荷蘭侵犯了專利權。

荷蘭隆基認為,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2年12月12日關於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以及判決執行的第1215/2012號決議中,並沒有為荷蘭法院在審理僅基於非荷蘭專利或其在荷蘭以外國家侵權的索賠案件提供管轄權,畢竟在上述規定中,在涉及專利(有效性)案件中,註冊發生所在地成員國的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但該專利並未在荷蘭註冊。

但是初步救濟(PI)法官則用了最簡單的辦法,認為如果被告居住在荷蘭,則荷蘭法院就具有管轄權,由於荷蘭隆基位於鹿特丹。此外,由於韓華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使其能夠假設所請求的禁令與荷蘭法院的管轄權之間存在真正的聯絡,儘管該專利並未受到侵犯。但是PI法官認為荷蘭作為隆基集團的分銷國是有充足理由的。所以認為荷蘭法院有權審理這些索賠的請求。

隆基股份也認為韓華不在其有專利的國家申請啟動簡易程式,而選在荷蘭,是出於機會主義的考慮,實質上就是奔著禁令去的。

這也是目前中國大部分在歐洲有業務企業在遇到專利侵權官司時最頭疼的一點,所以這起案件也給更多的中國企業提了一個醒:

以後要注意荷蘭的跨境禁令了

【參考文獻】

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hanwha-q-cells-and-hoyng-rokh-monegier-win-cross-border-injunction-against-longi/

以下是隆基股份10月8日釋出的相關公告:

有意思:荷蘭給隆基發歐洲九國跨境禁令,是因為專利也不是因為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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