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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森林:是否應該按照超級低價履行合同?

朱屯粟 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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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有媒體曾報道,元氣森林一淘寶店鋪因優惠設定錯誤,原價79元一箱(12瓶)的氣泡水,有客戶購買3箱,最終付款一共花費了10。55元,平均每箱約3。5元。錯誤的價格導致該款氣泡水銷量暴增30萬單,據稱店鋪或損失200多萬元。

事後,元氣森林電商團隊釋出宣告稱,運營同學在參與淘寶店鋪平臺日常活動的優惠設定操作中出現失誤,導致商品出現超低價。半小時後,運營團隊發現訂單異常,立即修正錯誤設定,期間共14。05萬用戶下單,產生價值數千萬元的訂單。後續將為14。05萬個下單使用者每人寄一箱白桃氣泡水,同時決定這一淘寶店鋪先停止一切銷售,專注跟進此次事件的後續處理。

法律評論:

本文試就線上商鋪運營者因操作失誤導致商品以超低價出售,此類事件背後的法律分析。

1、合同訂立的要約、承諾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即,合同訂立是締約人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實現預期目的,為意思表示達成合意的動態過程,包含當事人各方為了進行交易,與對方進行接觸、洽談,最終達成合意的整個過程。合同訂立的方式是要約和承諾。在訂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承諾,雙方就交易目的及其實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約和承諾既是合同訂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

線上商鋪上架商品明確標註商品品牌、質量、價格等合同內容所必須的內容。此行為即為商鋪作為要約人發出的針對不特定主體的要約。在網購者線上下單支付後,網購者就針對商鋪的要約完成了承諾的法律行為,合同即告成立。

2、要約內容不真實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若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內容與自己內心的真實想法不一致,在承諾人就不真實的要約作出承諾後,需要結合溫和主義的意思表示解釋說對要約和承諾的內容進行解釋。

線上商鋪零售產品採取超低價吸引流量的行為符合線上商鋪的運用習慣,應當採取保護信賴利益者的解釋結果,即購買者基於對線上平臺的信賴,出於善意購買超級價格的商品。此種行為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的要約、承諾內容當是以訂單價格、數量確定的買賣合同內容。

3、惡意下單行為不值得保護

在某些購買者發現淘寶商鋪定價漏洞後,惡意下單,以遠低於成本價的方式大量購買商品。此類購買者的行為應當結合交易習慣、商品成本價格等因素進行解讀。購買者以遠低於成本價大量購買商品的行為不符合市場規律,應當認定其行為存在惡意,推定購買者知道淘寶商鋪釋出的商品價格與內心真實想法不一致。雙方之間就交易單價並未達成一致,此時應當根據市場交易習慣結合公平原則進行定價。

若雙方就單價進行磋商後無法達成一致,應認定為合同主要內容並未達成一致,合同未成立。合同未成立,購買者已支付的價款應原路退回,店鋪也無須發貨。

綜上所說,因操作失誤導致淘寶店鋪未能按照店家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展示商品價格,屬於表意不真實的要約行為。在購買者按照不真實意思的要約內容下單後,要結合購買者是否善意,來確定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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