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和恐嚇絕不是戰鬥。我不禁想起魯迅的這句話。
01 專利大戰
家電界赫赫有名的G電器,與A空調展開了專利大戰。
一是G不斷贏得專利訴訟,相當於使了
一招窮追猛打。
據統計,在2016年到2018年期間,G起訴A空調侵犯專利權,勝訴達12次之多。A除了偶爾有幾次主動對G的主動撤訴外,其餘案件A幾乎全部敗訴。在2018年,A侵犯G專利被判賠4000萬一案,更是創下了家電專利訴訟賠償新紀錄!
“掌握核心科技”,專利研發實力自然
超強
。
2018年,G電器憑藉1891件發明專利授權量排名全國第6,再次成為前十榜單中唯一一家上榜的家電企業。
A也不甘示弱,只好奮起直追,2016-2019幾年間,累計申請專利3062件,其中申請發明專利577件。
G還使出第二招——
借刀殺人
。2019年6月10日,G電器透過官方微博實名舉報競爭對手A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提出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實查處。
對於G的舉報,A空調也不甘示弱,迴應稱舉報不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從以往G和A多次展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來看,雙方競爭火熱。這次G電器舉報A空調質量不合格,顯然兩者之間的矛盾已在進一步升級。G此前一直能在與A對戰中勝出,也是其核心技術過硬,有屬於自己的“專利資本”。
第三招,輿論圍剿。
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G電器董事長送上六份建議,分別是《關於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建議》、《關於調整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提高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處罰力度的建議》、《關於加大家用電器市場監管力度的建議》、《關於儘快建立家電產品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的建議》、《關於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建議》、《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
《嚴厲打擊“專利流氓”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中,指出“專利流氓”分為兩種:一種是已被廣泛探討的“非專利實施主體(NPE)”,其不從事專利產品的研究、生產,到處購買專利發起訴訟,唯一目的是達成專利授權許可協議,獲得鉅額賠償。另一種“專利流氓”,其生產實際產品,但不重視研發,頻繁“惡意”侵犯他人專利。
該建議提出,出臺制度嚴厲打擊“專利流氓”;加大惡意專利訴訟的民事侵權責任,引入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行為;將惡意訴訟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嚴格審查專利權獲取;圍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基金。
這“專利流氓”的概念上了兩會的提案,並且還追加了一種——
生產實際產品,但不重視研發,頻繁“惡意”侵犯他人專利的型別
,
顯然擴大了專利流氓的範圍
,似乎劍有所指。
這到底是智慧財產權人引以為豪的“專利運營”成功案例,還是專利流氓行為,讓一眾智慧財產權人看蒙了眼。
雙方可謂是借刀殺人,一個藉助提案,一個藉助購買專利。
02
原因
其實,這到底是專利運營還是專利流氓,想必真正的智慧財產權人、法律人都很清楚。
雙方都可以並且可能購買、許可、運營專利,也就意味著按照提案,都可能成為潛在的專利流氓。這樣一來,就可以扯平了。那為啥會提出這樣匪夷所思的界定呢?
可能的原因有三。
其一是競爭太激烈了,企業急於壟斷市場。以智慧財產權為手段展開文明的競爭,本是正當的。但是卻過高的使用了專利大棒,並且加上了其他因素,想要干預。
其二,也反應出我們智慧財產權界對於
智慧財產權運營的
底層邏輯
似乎尚未釐
清
似的,這麼容易讓人
混淆專利運營
與專利流氓行為。
或許有人會說,空買專利不做實際生產的就是專利流氓,這是非常清楚的啊。
G這一提案將其擴大化,就無法分辨了。但是,其實專利流氓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只是侵權人使出的汙名化對手的常見做法罷了。
因為,如果我們把專利流氓限定於空買專利,而不實際生產銷售的行為叫專利流氓,仍然可能是有問題的。
我們國家層面不正是希望大力推動專利的許可、交易轉讓等行為,最大可能發揮專利的市場價值和經濟效益嗎?
怎麼一買專利、一維權就成了打擊物件了?這叫那些想要將專利變現、專利交易、技術轉移轉化,甚至專利證券化的人情何以堪?
一方面政策鼓勵專利運營,恨不能每件專利都能發揮其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如果誰有事沒事,買幾件專利去交易、去維權,如果單純就是為了賺錢,卻可能被扣上“專利流氓”的大帽子,這豈不是自相矛盾的思路和作法?
其實,
專利運營就是要將專利變現嘛,專利維權,就是要為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嘛。這是最為基本的出發點,也是專利制度的基石。如果動搖了這一點,其實專利就成了牆上的擺設,紙面的權利以及無形的垃圾了。
要想變廢為寶,最大程度啟用專利的價值,目前專利運營是太弱而不是太強,專利變現維權的行為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了。
專利維權不存在是否謀利為標準來判斷。專利運營本身就是為了變現和贏利。專利制度本身就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所以,
可以說,專利流氓本身就是一個偽概念,是那些自身專利處於不利地位的人提出的汙名化行為。
三是公私混雜。企業家兼任人大代表,固然能為企業發聲,能代表企業家群體的利益和聲音。但是在一定情境下,尤其是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有的可能會有意無意的運用自己的代表身份,既為行業發聲也會為個別企業發聲。代表本是公器,卻順帶企業的私有利益,這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這裡面是否應有什麼界限?如何進行合理規範?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03 怎麼辦?
那麼,面對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一是,
法院中立裁判,希望法院少受輿論干擾,少受提案干擾
。嚴格用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標尺來衡量,而不是用誰的嗓門大、提案多、汙名化來影響法律判斷。
二是,當事人理性判斷。讓法律的歸法律,讓情感的歸情感。競爭的市場主體也不必過激。
智慧財產權本身就是文明競爭、理性競賽的工具和機制。
勝利時,不必張狂,失敗時,也不必惱怒。
三是,人大需要從機制上嚴格要求企業代表,警惕企業家代表私器公用。從嚴要求,防止利益衝突。
其四,這
也給智慧財產權界提出了理論研討的需求。專利運營與專利流氓的界限在哪裡?專利流氓與專利運營的內在邏輯是否存在衝突?
甚至
專利流氓是不是一個正當的、合法的提法
?這些都值得理論與實務界進行探討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