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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冒名登記結婚,還撤銷不了,怎麼辦?

楊某花發現自己被假冒身份與孫某某登記結婚後,到當地民政局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民政局為何以不符合有關規定為由不予辦理?5月16日,最高檢釋出“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其中就包括這起“楊某花訴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1999年,山東省臨沂市某縣某村村民孫某某與無戶籍資訊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讓郭某假冒本縣另一村村民“楊某花”的姓名及戶籍資訊,於1999年7月15日到某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了結婚證。楊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與梁某山登記結婚,後夫妻二人遷離山東省到異地居住。

2020年4月,楊某花與梁某山因房產問題到當地民政部門開具婚姻證明時,發現自己被假冒身份與孫某某登記結婚。楊某花夫婦遂到臨沂市某縣民政局請求撤銷被假冒的婚姻登記,民政局卻以不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規定為由不予辦理。

2020年5月9日,楊某花以臨沂市某縣民政局為被告起訴至某縣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和孫某某的結婚證書無效。某縣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裁定駁回楊某花起訴。

2020年8月19日,楊某花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縣檢察院申請監督。某縣檢察院初步審查發現,本案為法院以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不符合法定期限為由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案件,楊某花即使上訴、申請再審也難以透過司法判決實現訴訟目的,同時某縣民政局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並對楊某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於是依職權啟動行政違法監督。

檢察機關調取審閱行政訴訟卷宗材料,並前往某縣公安局調取偵查人員對梁某山報案楊某花身份資訊被冒用詢問調查相關證人的證據材料,到某縣民政局瞭解本案相關情況,同時進一步聽取楊某花的意見。

經檢察機關查明,楊某花被冒名登記結婚事實確實存在,某縣民政局在辦理楊某花婚姻登記過程中,存在對婚姻登記人和相關材料稽核把關不嚴、違法登記的情況。楊某花到某縣民政局申請確認的婚姻登記證無效,該局以無法律法規依據為由不予辦理。檢察機關還發現,因身份資訊被冒用,楊某花曾被居住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婚罪傳喚。

檢察機關認為,縣法院裁定駁回楊某花起訴,於法有據,並無不當。縣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審查把關不嚴,致使楊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楊某花合法婚姻權益;民政局對婚姻登記具有審查管理的職責,對楊某花請求以無法律法規依據為由不予辦理,明顯不當。

2020年8月21日,縣檢察院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對該婚姻登記證宣佈無效,對孫某某的行為提出嚴肅批評教育,強化對婚姻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稽核婚姻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材料,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9月21日,收到檢察建議的某縣民政局回函表示,將依照程式對該婚姻登記證宣佈無效,並在結婚登記網上予以標註,並將組織負責婚姻登記的人員進行全員培訓,加強婚姻登記稽核把關,開展全面排查,對全縣範圍內類似情況進行摸排,徹底整改。

一直無法撤銷的假冒婚姻登記,終於被宣告無效。楊某花與丈夫梁某山專程到縣檢察院致謝,撤回對行政裁定的監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