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昨天看到的一個知識點必須分享分享,關於賣鞭炮的:
近日,上海松江警方破獲多起非法買賣、儲存、運輸危險物質案件。
1
月
1
日,榮樂東路派出所於轄區某公寓內查獲一起非法銷售煙花爆竹案,違法人員王某從外省購買菸花爆竹後在自己的朋友圈轉賣,已獲利
4
千餘元。
2
日,方松派出所於轄區一菜店查獲各類煙花爆竹
88
箱。目前,相關違法人員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此前我曾經寫過文章
囤藥,不僅僅缺德,更是犯罪!看看可以判幾年?
,提示藥品不能隨意在朋友圈賣,因為無證賣藥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同樣,鞭炮也不能隨意賣,無證賣鞭炮涉嫌違法。
2016
年修訂的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
三條
規定:
“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
經營
、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
賣鞭炮作為一個經營活動必須有許可證,沒有許可證不得從事鞭炮交易活動。根據《條例》規定: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
(
零售
)
許可證》
。
這就是賣鞭炮的程式和條件,經營煙花爆竹,必須有許可證。
賣鞭炮要講規矩,運鞭炮一樣要講規矩,再看一個違法(無證)運輸鞭炮的案例:
王某在所工作的公司的安排下,購買過年期間燃放的煙花爆竹。為圖方便,王某駕駛公司麵包車到江蘇省崑山市一煙花爆竹店購買了
18
箱不同型別的煙花爆竹。王某
最終被
上海青浦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無證賣鞭炮,無證運鞭炮,這是鐵定違法,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拘留違法賣鞭炮者的法律依據。
網上很多人唧唧歪歪
“為什麼官方可以煙花?”《條例》說得很清楚:“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
也即,經許可當然可以燃放煙花,根據《條例》
第三十三條
規定,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需要提供四項材料:
“(
一
)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
(
二
)
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
(
三
)
燃放作業方案
;
(
四
)
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請注意第(四)項,燃放
焰火
這是一個專業活,乃專門單位、專業人士從事的活動。有鑑於此,民間的燃放必定有一定的禁止和限制,這很正常,因為你的燃放
“技術”很難保障燃放的安全性。
或許有網民要和我抬槓了:放鞭炮都上千年了,也沒聽說過專業放鞭炮的
……你來抬槓,我也來抬個槓:請問以前的鞭炮和如今的鞭炮威力同嗎?過去鞭炮的烈度和現在的鞭炮比,那就是沙和尚和孫悟空比本事。危險性大不同,管理的標準和手段也得跟上,這是歷史趨勢。
法律層面上,鞭炮銷售
“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
”並非自由買賣,在此特意提醒,朋友圈裡賣鞭炮是一個很典型的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查實,罰款、拘留是標配套餐,不要怪我沒提醒哦。
釋出於:江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