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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釋出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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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釋出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資訊

第二條 資訊處理者處理人臉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