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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提?

一、工會經費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提

計提工會經費的工資是應發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工會經費是按照

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

為計稅依據。

二、工會經費相關問題

1、工會經費計提的範圍、比例及計算繳納公式

(1)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範圍:

建立工會組織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省總工會直管單位和市財政全額預算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2)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比例:

企業、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的工會經費中應上繳上級工會50%的部分(省屬產業工會在漢單位和垂直管理單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規定)。

(3)計算繳納公式:

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2、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計提標準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兩個概念所包括的範圍概述如下:

1。“全部職工”。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指的是在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及其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種人員。其範圍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職工。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為固定職工的人員。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編制內的,編制外的;在國外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以及臨時借調到其他單位,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2)合同制職工。在國家勞動計劃內,透過簽訂勞動合同,考核錄用的職工。包括礦山,交通鐵路部門使用的農民輪換工和建築業使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職工。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