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要從這萬千打工者中的一員說起,他是深圳
某公司的一名普通銷售人員,名叫尹天仇
可謂是人到中年不得志,為養家奔波勞碌
於11月份入職,雙方的最近一份勞動合同
期限為當年11月1至3年後的1月份,公司
支付尹天仇的次年1月工資2,020元
隨後公司領導制定當年的銷售計劃
要求尹天仇等人於簽訂銷售人員軍令狀
軍令書寫到,本人承諾自願選擇本年的業績
目標為1000萬元,完成率低於30%則自動離職
迫於生計的壓力與無良老闆的淫威
所有銷售人員雖然無奈卻選擇了妥協
尹天仇也在所謂的“軍令狀”上籤了字
當年尹天仇實際年度完成業績104萬元
公司卻表示,尹天仇銷售業績未能完成《軍令狀》
的銷售承諾,將在業績未達到目標30%時則
自動離職,現公司根據上述約定,
通知您:辦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離職手續……”。
尹天仇於當日進行交接。
隨後尹天仇提出仲裁,並上告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尹天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122,641。83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