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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搶劫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

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的邏輯結構:強制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對方無法反抗放棄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搶劫”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搶劫。例如,用迷藥方法搶劫、昏醉搶劫等。

第二,包括以暴力方式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

第三,包括事後搶劫,但不包括攜帶凶器搶奪擬製的搶劫罪。因為攜帶凶器搶奪本質上仍

是搶奪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第四,包括準搶劫。例如,攜帶凶器搶奪的,定搶劫罪。注意:不包括事後搶劫。例如,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當場使用暴力的,定搶劫罪。對於這類搶劫,司法解釋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

因此,

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

,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

兩者之一

的,均屬於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於搶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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