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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常見知識點及需要注意的問題。版權所有、一稿多投問題等

出版合同常見知識點及需要注意的問題。版權所有、一稿多投問題等

一、

出版合同常見知識點

1、出版合同的定義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人就出版事宜與出版人所達成的協議。出版合同的標的是作品,包括著作、譯作、劇本、樂譜、繪畫、書法、地圖等。我們在生活中常見的出版合同是圖書出版合同。

2、出版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出版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作者轉讓圖書出版的文種、期限以及出版和發行地區。

(3)作者的保證與賠償以及作品要求。

(4)作者交稿的日期、稿件的形式(註明是手稿還是列印稿),同時約定出版者出書的日期。

(5)版權不屬於作者的資料的使用辦法。

(6)提供索引和其他補充資料的辦法。

(7)作者審讀校樣。

(8)出版社者自行決定印刷和發行作品的方式與辦法。

(9)出版者支付作者稿酬的數量(或計算方法)、期限和方式。

(10)圖書出版權再轉讓的收入分配。

(11)翻譯權及其他從屬權的轉讓。

(12)送給著譯者樣書和著譯者購書辦法。

(13)滯銷圖書和處理辦法。

(14)對競爭性作品的限制。

(15)合同的轉讓。

(16)修訂再版。

(17)脫銷和絕版。

(18)優先選擇權。

(19)廢約及違約責任。

(20)發生侵權事件的處理辦法。

(21)爭議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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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著作人可否一稿多投

出版合同除了圖書出版合同以外,還包括報刊出版合同。在報刊出版合同中,常常會出現“一稿多投”的現象,這其中的原因:第一,投稿者在法定時間內一般很少會收到稿件刊用的通知,這其中又有其客觀原因存在,主要是報社來稿量較大,稿件時效性強,不可能對每一件來稿都發出是否刊用的通知。另外,編輯在處理稿件時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等到決定刊用稿件時已接近排稿時間,基於這些原因,使得作者往往不能在法定時間收到刊用通知。第二,作者為提高用稿率而採取“廣種薄收”的方式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否違法,我國《著作權法》雖未明確規定,但在有關條文中體現了禁止“一稿多投”的精神。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雜誌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誌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投稿者不能一稿同時多投,但過了法定時間可以向其他報社或雜誌社投稿。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報刊出版社往往在雜誌扉頁或徵文啟事中發表諸如“勿一稿兩投,來稿一般不退;三月內未見刊用,可自行處理”一類的宣告。此類宣告是何種性質的法律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中“雙方另有約定”的規定?由於對以上法律問題的認識不同,雙方當事人極易為此引起合同糾紛。

4、出版合同履行階段有哪些欺詐陷阱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後,由於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毀約、違約、合同糾紛以及其他一些客觀原因,會造成合同利益實現方面的障礙。

不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是最常見的不遵守合同的行為。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稿,出版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出版作品等。

未按合同約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也是引起合同糾紛的常見原因。

除此之外,還有著作權人違背有關專有使用權的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範圍內又將同一作品使用權授予他人;超越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範圍,如未經作者同意,擅自對作品的內容進行修改刪節等;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故意毀約,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無故終止合同等,都有可能使雙方或單方利益受損。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千萬不要以小利而忘大義,因為這不但是義利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個合同利益實現的成本高低問題。當事人常常因自己不守法或者違約而付出過高的成本,賠付較多的金錢,耗費更多的心力,這些都是合同利益實現成本過高的原因。與其如此,當事人不如改變思路,拋棄逐小利而花大價錢的非經濟性的行為習慣。當我們真正調整了版權觀念後,做好事前防範、事後監控,我們有理由相信由此而引起的版權糾紛會越來越少。

二、簽訂出版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要注意出版合同的訂立形式

根據《合同法》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出版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報紙、雜誌社刊登作品的除外。對於一般的出版合同,即出版社向作者約稿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作者賦予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因為,出版權是作者的權利,出版社若不能證明作者已賦予自己專有出版權,法律就推定該項權利仍歸作者所有。書面合同可以把作者的授權確定下來,防止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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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要求作者保證作品權利的完整性

作者若交付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品,出版社一般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出版社能夠證明自己並不知情,但是出版社進行這種證明時往往比較困難。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出版社要力爭在合同中寫明作者的權利保證條款,即作者保證自己的作品是獨立完成的,不存在侵害第三人權利的情況。這樣,如果作品出版後,被第三人指控侵權,出版社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合同的這一條款向作者追償。

而僅僅以出版合同中的作者權利保證條款也不能免除出版社的對外責任,出版社還須採取一些措施,在日後出現侵權事實時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例如儲存作者的原稿,證明自己對作者的稿件沒有進行增刪,自己盡到了審查的義務,則可對外免責。

3、應儘量避免簽訂“出版權在出版後即歸出版社所有”的條款

出版權的轉讓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未涉及,《著作權法》中只規定了著作權的使用許可。原因在於出版權主要是作者的一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是基於作者享有的人身權利而產生的,把出版權這種人身權利為主的權利轉讓,與人身權的性質不符。因此,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權利不超過十年。

在實踐中,如果作者與出版社簽訂了“出版權在出版後即歸出版社所有”這樣的合同條款,也不能認定合同無效,作者畢竟有處理自己的作品的權利。作者在簽訂類似條款時,須注意轉讓費的金額不能過低。如果轉讓費過低,僅相當於稿酬,這對作者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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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翻譯權及其他從屬權的轉讓

如果著譯者委託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權利,出版者應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檔案的抄件寄給著譯者,並應按下列比例向著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改編75%;翻譯75%;表演75%;播放80%;錄音錄影80%;攝製影片80%。

5、明確廢約及違約責任

如作者不按時交稿、審閱和退還校樣,拒絕修訂作品,也不同意他人修訂,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出版者有權廢約和要求賠償損失;如出版者不按規定的時間出版作品,拒絕重印,不按時支付稿酬,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作者有權廢約和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簽訂後,由於客觀形勢的變化圖書不能出版的,出版者應支付著譯者50%~70%的基本稿酬。遇到上述兩種情況時,都應將稿件退還給著譯者。